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村医生有关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函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待遇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但截至10月30日,仍有部分州、市未及时足额拨付乡村医生有关补助资金。为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金拨付率较低的县市区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率较低的县市区

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率低于90%的县、市:曲靖市陆良县、师宗县,文山州麻栗坡县,大理州祥云县,德宏州芒市;2019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率低于50%的县、市、区:昆明市官渡区、石林县,曲靖市富源县、师宗县、罗平县,玉溪市易门县,保山市隆阳区、龙陵县,红河州元阳县,德宏州芒市,怒江州兰坪县,迪庆州维西县,临沧市临翔区。

(二)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拨付率较低的县市区2018年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拨付率低于90%的县:曲靖市陆良县、师宗县,文山州广南县;2019年上半年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拨付率低于50%的县、市、区:昆明市富民县、石林县,昭通市威信县,曲靖市马龙区、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玉溪市易门县,红河州个旧市,文山州富宁县。

二、有关要求

(一)被通报的上述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确保及时足额兑现乡村医生有关补助资金。整改情况于2019年12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全面梳理在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开展乡村医生队伍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附件:乡村医生有关补助资金拨付率较低的县市区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村医生有关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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