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交通肇事逃逸 商業保險不予理賠

胡某駕駛貨車與一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骨折及多處損傷。胡某在發生事故後棄車逃匿。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楊某進行賠償近3萬餘元,剩餘五千餘元損失由胡某對楊某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6月16日20時許,在北京市通州區某道路,胡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時,適有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無號牌)由南向北駛來,輕型普通貨車左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前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受傷。事故後,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胡某棄車逃逸,於次日被查獲。本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胡某為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事發後,楊某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傷情為:左鎖骨骨折、左肩部軟組織損傷、頭皮裂傷、頭皮血腫、頭外傷神經反應、左肺肺大皰、雙側墜積性肺炎。2019年4月,經北京某科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楊某傷後誤工期為90日、營養期60、護理期60日。另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20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提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一份,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載明:事故發生後,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開庭時胡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胡某駕駛車輛和楊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胡某棄車逃逸,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楊某受傷、財產受損,故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限各分項限額賠償楊某的合理損失。交通事故逃逸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的免責條款,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本案中駕駛人胡某存在逃逸的違法行為,其對於事故後逃逸行為產生的後果無須提示也應當有明確認知。根據商業險條款,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對於楊某的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範圍外的,應由實際侵權人胡某進行賠償。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楊某進行賠償,剩餘損失由胡某對楊某進行賠償。

法官提示,商業險與交強險不同,需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執行。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商業險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司機要保持冷靜,採取正確救援的措施,在保證傷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報警,切勿擅自離開事故發生的現場,更不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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