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首位法學院院長鄧析,攜法理以詭辯,助民學法、守法、用法

法學教育,源遠流長,現代法學人才經過法學院校的培育,不斷綻放著法治之花,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貢獻了諸多力量。

而我國最早的法學院,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兩千多年,彼時的首所法學院是私塾形式辦學,但教育和普法效果卻異常驚豔,在當時掀起學法、用法的文化熱潮,甚至引領了一場思潮運動。

首位法學院長就是有中國律師鼻祖之稱的鄧析,鄧析自制《竹刑》,自辦法學私塾,教習法律,自己宣傳和推廣訴訟經驗,推動訴訟風潮盛起,可謂法家之先行者與踐行者。

作為春秋時期的知名思想家,鄧析在法理思想上開先河的製法活動、普法運動,至今在法學界都享有崇高的地位,法家謂之法學先驅。

因與子產同朝為官,兩人之間思想主張多有碰撞和摩擦之處,所作所為逐漸為統治階級所擔憂,因而被當時的鄭國執政大臣駟歂所殺。

但卻掩蓋不了他璀璨的法理思想和法律文化建設的功績,他首開記錄的法學院辦學,提出的諸多法律觀點,仍為現世所借鑑和發揚;據《左傳》記載“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就是把你殺了,但還是要延用你創造的優秀法律。

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這位優秀的法律教授在法學教育和法治建設上的努力和成就。

歷史首位法學院院長鄧析,攜法理以詭辯,助民學法、守法、用法

鄧析畫像

01

鄧析法理思想的集中體現

鄧析法理思想豐富,觀點先進,極具個人特色,又兼有理論實際,主要如下:

在法理思想層面,鄧析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禮義”。這裡的“法”是作動詞使用,是效法的意思,“先王”是指(堯、舜二帝)。

意思就是,法律不應該一直效防之前帝王的思想,而應該適時的改變,與時俱進。他認為“先王”及其“禮義”並非是不能改變的聖物,其中也有些不見得正確的內容,提倡從現實出發重新制定法律,法律應該獲得必然的、正當的發展,而不是陳舊於過去固步自封。

在法律學科建設層面,鄧析稱法學為“刑名法術之學”。並自辦私塾教授法律,自此拉開了“法學”學科建設的先河,傳到先秦時法家將“刑名”與“法術”相結合,初有刑法之意,並行刑罰之實,為法律的教育和發展奠定了思想和實踐基礎。

在法律邏輯層面,提出了“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兩可就是從事物的兩面性來看,任何一面都有其存在併合理的價值,站在訴訟當事人雙方,並從完全不同的兩個角度來解釋法律,都是可以的、可行的,有意義的。

這是一種唯物辯證的邏輯思維能力,很具有先進性。通俗來說,就是人要善於換位思考,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如果換在對方的位置,或從對方的角度來審視同一件事,必須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在法律實踐層面,主張“以非為是,以是為非”的詭辯之術。通俗來說,就是在辯論過程中,為了實現訴訟目的,擺脫面臨的困境,轉移焦點,延伸拓展,巧妙否認,避重就輕的話語之術。

詭辯之術雖有“模稜兩可、混淆是非”之嫌,有“是非無度、顛倒黑白”之感。但是如果用得巧妙,還能生出奇趣,獲得意外的效果。其實蘊含著辯證思維的科學元素,是人思維能力的全面性,統籌性發展的邏輯提升;也與現代的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律師職責追求趨向一致。

鄧析在豐富的法理思想支撐下,渴望做出一番事業,便通過思潮改革的方式來推行自己的法理主張,所以才有了一系列的法治實踐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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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鄧析為了推行自己的法理主張而開辦法學院、親身教授法律

鄧析開辦法學院,並親身教授法律,學生還是難以教化的民眾,在當時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一項艱鉅又繁瑣的普法工作,他為什麼還要迎難而上呢?

首先、這與鄧析的身份和思想主張有關,他是鄭國大夫,在當時也是有權有勢的名門貴族,有自己的想法,內心渴望發出自己的聲音。

這就需要一個宣傳自己思想的地方,而開辦法學院,通過公開授課的形式來推廣就是最好的選擇,不但可以避免逐一講授之苦,還能推動學風和文風的轉變。

其次,作為歷史上第一個私人立法者,“竹刑”的制定者。鄧析為了反對子產的“鑄刑書”而制定竹刑,其思想主張當然不能得到官方的推薦和認可;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親身去傳授,才能獲得傳播的效果,私法才有成長的空間。

需要說明的是,鄧析不是對子產的公佈成文法的行為不滿,而不滿於他未徹底否定周禮、實行法治革新,其思想比子產更激進,因而對子產的改良周禮不夠徹底不滿,才私自制定了《竹刑》。

最後、鄧析與子產同朝為官,本質上有渴望做執政者的政治野心,一個有能力又有思想的鄭國大夫,渴望實現自己的治理理念是再正常不過的。

在當時諸子百家思想不斷碰撞出火花,文化思潮湧動前進的時代,為其開設法學院教授法律提供了輿論基礎。

由上可知,鄧析不僅是一個思想豐富,而且是一個在實踐層面敢想敢做的人,所以才會以辦私塾的形式自行普法,並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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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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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析的私塾法學院取得了優秀的法律教育成果

在文化革新,思潮湧動,大爭鳴的春秋時期,諸子爭鋒,思想激進、底蘊深厚、能言善辯的鄧析思想體系得以形成,並在法律教育實踐中取得了優異的成果。

所以後世稱其為“辯者”泰斗,律師“祖師爺”,是對其當時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的認可,是他優秀的法理思想和訴訟技巧流傳於今所引起的共鳴。雖然他的辯術有詭辯之巧,還有專挑法律漏洞之嫌,但技藝高超,符合律師為當事人全心全意服務的價值追求。

鄧析辦私塾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引發了鄭國新的思潮,甚至有“鄭國大亂,民心歡譁”的記載,足以說明其法律教育成果之可觀,所以鄧析也被稱為古代第一訴師。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值得大書特書:

一是普法效果明顯。

鄧析雖然是設立私人法學院來開展法律教育,但法律價值的追求卻是為了國家治理和進步革新,為了民眾利益追求,所以獲得不可勝數的民眾的支持。

加之其非常熟悉法律,利用法學院的課程體系,全方位的講解法律,並對學生傳授法律實操方面的知識和訴訟方法,因而成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法律培訓者。

教的都是百姓關心的事,能現實解決民眾的實際利益需要,所以普法效果非常明顯,深受民眾歡迎,因此桃李滿天下,引發了一股訴訟之風。

二是辯證教授民眾學習法律。

法律學習即需要邏輯思維的延伸,也需要辯證思考的把持,而鄧析在這方面做得在學優秀。他在講解法律時,充分運用邏輯推理的名辯方法,正反兩面解析法律規定,讓學生和民眾能迅速理解法律的概念,發現權利的生存空間,探尋到案件事實的潛藏所在。

這與子產公佈成文法有關,在成文法公佈後,當時社會上就出現了專門研究法律運用,幫助人們打官司的訟師,鄧析只是其中最出色的代表,得以將訴訟技巧發揚光大。

三是理論聯繫實際教授法律。

鄧析不僅傳授民眾法律知識,講解訴訟技巧,告訴他們如何打官司,自己也親自上陣,參與到訴訟實踐中,幫民眾出庭應訴;又將實踐中獲得的知識和經驗再次傳授講解,是在法學教育層面把理論同實踐相結合的典範。

據《呂氏春秋・離謂》記載:“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說明鄧析法學教育不僅教授了法律,還帶動了民間訴訟的風潮。側面說明普法效果良好。

從鄧析在一個大案件中收一件外衣,簡單好辦的小案子收一條短褲來看,鄧析參加訴訟和提供法律諮詢是要收律師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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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析法理思想對後世的影響

雖然鄧析因伸張正義而死,因法而亡,但也死得光榮。其所著作的《竹刑》有合理性與科學性,所以被當權者傷害後,卻延用他的法律主張。

鄧析作為法家先驅,在歷史上發揮過進步的作用,他的辯論名篇和法學論文,至今仍有借鑑和啟示的意義。他的一系列訴訟實踐,相當於現代社會中律師的角色,不僅有開創先河之光榮,他的法庭辯論技巧和處事方法,在現代庭審制度下仍有實踐的空間,為後世的“法治”學說的完善提供了基礎。

一是鄧析開辦私塾教授法律,具有專科研究和專注學術的引領作用,為後來的系列法律教育,開辦法學院奠定了基礎和方向,由此打開一扇普及法律的窗戶。

二是他將法學教育緊密結合法律實踐,特別是結合司法實踐進行,為法學教育的理論昇華,實踐檢驗提供了借鑑方向。

三是鄧析開展的全民普法運動,並通過法律專科教育,對提高民眾素質和法律意識維護人權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

這些做法和經驗,被後世所發展和借鑑,由此衍生出更先進、更全面的以法治國理念,更切實可靠的訴訟技巧和經驗,對推動法治的進程貢獻頗多。

歷史首位法學院院長鄧析,攜法理以詭辯,助民學法、守法、用法

結語

鄧析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敢為天下先的法律普及教育,是需要果敢的勇氣和充實的智慧來支撐整個進程的;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就是冒著生命危險獲得的,更應獲得世人之尊敬和傳頌。

雖然因侵犯了當權者的統治利益,鄧析死於政治鬥爭中,但其所作所為卻代表人民群眾對自由、對人權的渴望;只不過過於激進的改革和思潮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客觀物質基礎,因而未能全面推行,但許多優秀的法律手段卻得以流傳至今。

特別他的竹刑在他死後還為殺他者所大規模適用,說明其法理思想是科學的、可行的,只不過觸犯了政治的逆鱗,因而招致報復。

鄧析的角色類似於當今的律師,這個職業在目前都還是一個爭議很大,容易招致負面評價的行業,但卻又為法治社會所必不可少;鄧析的先行先探,值得敬重,值得緬懷。

他攜法理以詭辯,助民學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貢獻,有力的推動了法治的進步和發展,理應擔當起法學先驅之稱謂。

1、《列子》

2、《鄧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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