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法律的本質目的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而社會穩定運轉是統治的基礎。在我國統治階級就是廣大人民群眾,人民群眾通過自已的代議機關制訂法,法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通過懲惡揚善維護正義,來實現社會的穩定運轉,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法懲惡揚善維護正義與維持社會穩定運轉是表面關係,而非對立關係。

有人說:明明一句話可以說明的問題,而有的人卻偏偏長篇大論,動轍上千字。的確,有的問題,沒有從理論上引伸的必要性,如有人問:“有誰知道青島至西安的動車,上午幾點從青島始發?”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的確沒有長篇大論的可能性和必要,因為人家問的就是一個事實,客觀上上午從青島始發至西安的動車只有一個車次,你直接告訴人家幾點發車好了,因為這僅僅是事實判斷的問題,無須價值評價。再比如,有人問:“婚內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不構成任何犯罪嗎?”這樣一個問題,你不能一句話把人家打發了,回答是與否就算完成回答了,其實不然,因為這樣的問題,既涉及事實的認定,也涉及價值判斷,那麼你就要從問題的事實、現行法的規定及我們對於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的態度來綜合認定,現行法下,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但不否認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手段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如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等。因此,對朋友問題的回答,要視問題的內容而定,有的問題本身包含許多理論問題,有的問題則可簡單回答,甚至一個字就能把問題說清楚,如有人問:“青島能不能成為第十個一線城市?”我的回答就一個字:“能”。因為我自信,我知道青島的勢力,所有關於青島的價值評判與青島的發展實際都融合為一個字“能!”,這就夠了。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其實標題中所涉及問題,我在本篇文章中第一段已經作出了明確回答,仍覺得意猶未盡,還想再從法的角度再引申,以下筆者就問題中幾個關鍵字及問題本身再論述如下:

極端行為的前提就是極端思想,極端思想源自對問題作非此即彼的選擇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我們常常可以聽到:“你真能鑽牛角尖!”,牛角尖是什麼?就是極端,路的盡頭,意思大概是明明行不通不,你還要一意孤行。除了心理疾病之外,有人跳海自殺、有人抱著不滿週歲的孩子從十八層樓上跳下、也有的人因夫妻感情糾紛而抱著兩歲的孩子跳河,當人們將其打撈上岸時,母親與孩子的死死抱在一起,怎麼也分不開,令救援現場的警察淚奔。生命對於一個人只有一次,這些人只所以選擇結束自已年輕的生命,就是極端想法作崇,在她思想裡要麼活要麼死,當無法對活作出正確選項時,她認為只有另一條可走,那就死!以夫妻吵架,妻子抱孩子跳河為例,妻子跳河的源動力就是我無法與這樣的男人生活在一起了,即生的需求得不到自已想要的結果,但你完全可以選擇不跟這樣的男人生活了,可以選擇離婚,選擇另一段生活,而不是極端的選擇死,這是人們往往對問題作出非此即彼選擇的結果。

極端思想往往催生人們怨女心理生,逢事怨天憂人,遇到對自已不利或與自已想法相左的問題時,會作非此即彼的選擇,都是你不對,你的看法你的觀點錯誤,而偏偏不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動轍這個沒救了,那個不行了,久而久之,產生對人對社會極端不滿的心態,影響自已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發展,這一切都是極端思想在作崇,根本問題就是對問題不作全面評價,輕易作出非此即彼選擇的結果。

刑法中此罪與彼罪之間也不是對立關係,而包容與竟合關係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以前,我們學刑法時,往往習慣於比較罪與罪之間的區別,後來覺得比較來比較去,根本無法對某一犯罪準確定性,往往給人一種似是而非的感覺,定這個有道理定那個也說得過去,根源仍是對問題作非此即彼選擇的結果。如搶奪罪與搶劫罪,兩者根本區別就是罪名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兩罪之間容易作出判斷,比如從行為手段上可以進行區分,但兩者在行為手段上往往存在模湖地帶,細想想,兩罪之間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相同,無非搶劫罪比搶奪罪多一個要件而已,那麼在行為手段無法準確查清,完全可以按照降低一格來認定犯罪,定搶奪罪,絕對不會冤枉嫌疑人。即使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即在證據和事實存在疑問時,按照有利於嫌人的原則定罪也能完美解決這樣的問題。因此,完全沒有必要找出這個罪之間的區別。再比如盜竊罪與詐騙罪,兩罪無論在行為手段、結果等方面基本無法找到兩者的區別,很多盜竊行為中有騙的手段,如是一有騙就定詐騙,那將大大擠壓盜竊罪存在的空間,甚至大多數盜竊罪都可以認定為詐騙罪,如是去追問行為人的主觀想法是什麼更是無稽之談,其實兩點之間唯一區別就是被害人是否基於行為人的欺騙而自願交付財產。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還有大量犯罪之間存在竟合關係,有法條竟合也有想象竟合,如詐騙類犯罪中,究竟是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分不清時,或者按合同詐騙處理不公平時,完全可以按法條竟合原則定普通詐騙,如是合同詐騙數額二千元,可能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定普通詐騙可以吧。同時,要處理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按照法條竟合一般法與特殊法處理原則處理,行為既符合普通詐騙也符合合同詐騙罪成立條件時,要定合同詐騙,只有不符合合同詐騙條件,可按普通詐騙處理。想象竟合現象在刑法中就更多了,而且採取想象竟合能處理好大部分疑難問題,而不是對罪與罪去作比較找區別,說到底,找區別根本沒有用,而且越比較越無法解決問題。

關於公平公正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張明楷教授曾經說過:我不知道什麼是正義,無法給正義下個定義,但我知道什麼是正義的。

公下正義是法的價值目標,他必將隨著社會發展,人民在每一階段不同需求,被賦予新的內容,今天是公平正義的,明天可能相反,法必將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如,六七十年代,一個農婦把家裡不捨得的十隻雞蛋,小心翼翼放在籃子的最底下,用草蓋著再用毛巾捂著,生怕被人發現,然後偷偷地蹲在農村集市一個角落換取了三斤地瓜幹,家裡的孩子們還餓著肚子呢,這樣的行為在當時是不是會按投機倒把處理,而在今天這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交易了。因此,公平正義沒有終極目標,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永遠在路上!

法律本質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轉,而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嗎?

結語:又犯了一個錯誤,本來一句話可以說清楚的,卻又說了這麼多,如果你看了這篇文章大概會浪費你一段時間,可能會無情摧殘你的三觀。浪費他人時間在刑法上無法找到相應的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不會定我個罪名吧,純屬玩笑,笑笑而已。不過,筆者寫了這麼多,旨在告訴您:逢事不要動不動作非此即彼的選擇,俗話說: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還有:人挪活,樹挪死。逢事想得開,拋棄極端狹隘思想,前路風景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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