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民事檢察建議讓“老賴”無處藏身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杭州市民翁某來到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執行監督。翁某反映她和被執行人鄭某因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起訴至法院,2018年11月20日西湖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鄭某歸還翁女士借款本金18萬元,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宣判後,被執行人鄭某一直未能主動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1月15日翁某向西湖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鄭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翁某提供線索稱,鄭某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她認為鄭某有隱匿和轉移財產的可能,但法院審查後未發現鄭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未對鄭某採取任何措施,故翁某認為法院存在民事執行不作為。

  【監督情況】

  調查核實及辦案過程

  西湖區檢察院接到線索後成立辦案組對此進行研判分析後,初步認定被執行人極有可能採用某種方式隱匿財產逃避法院的執行。辦案組制定好辦案思路後開展了一系列調查取證工作:1.調取法院的卷宗材料,發現鄭某在西湖區法院還有另外兩件執行案件,均未執行完畢,涉案金額一共為60多萬元;2.向鄭某及其妻子、女兒進行詢問,要求對鄭某出入消費場所作出合理解釋;3.調取鄭某及其妻子、女兒近兩年來的銀行、支付寶流水交易記錄。

  最終查明

  鄭某近兩年來生活狀態富足,其妻子每月都會有五六萬的資金進出,資金主要用來做生意、資金轉款、理財、商場消費,法院之所以執行不到財產,是因為每次法院查鄭某賬戶時餘額總為“0”。鄭某通過數次與法院執行部門過招發現,只要賬戶裡不長期留錢,法院就無法查到錢款,自然就沒法執行。因此,鄭某通過採取經常換用銀行賬戶,且資金在賬戶裡不會超過一天的“安全”做法成功規避了法院的執行,鄭某一直樂在其中。

  【監督結果】

  2019年7月22日,西湖區檢察院向西湖區法院發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連同證據材料一起送至法院,面對確鑿的證據,鄭某無話可說,將所有錢款一次性歸還到位。同時,鑑於鄭某在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的狡辯與不配合,主觀惡性大,辦案組檢察官建議西湖區法院將該案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隨後西湖區法院將該案移送西湖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接受法院案件移送刑事立案調查。

  【指導意義】

  西湖區檢察院通過主動核實、精準調查,蒐集證據,重拳出擊打擊鄭某的拒執行為,對社會上有錢不還的“老賴”起到了震懾作用,也整治了社會失信風氣,得到了市民的點贊,更得到了法院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認可。

  司法判決能否得以執行是檢驗司法公信力的試金石。破解“執行難”是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隨著法治完善,一些被執行人不再明火執仗地抗拒執行,轉而採取更隱蔽、更狡猾的伎倆規避執行。西湖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立足民事執行檢察工作需要,創新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思路,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第一,重視線索、主動出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職責與擔當。得到人民群眾線索舉報,西湖區檢察院檢察官根據辦案經驗,深挖線索抽絲剝繭尋找事實真相,從調查取證的龐大資金流水數據中發現貓膩,將鄭某自認為隱蔽、狡猾、安全的規避伎倆,暴露於司法陽光之下。

  第二,聯合法院、助力破解執行難。該案的辦理,助力了法院執行工作,符合做強民事檢察的精準監督要求,收穫了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認可,案件的辦理達到了“多贏”的效果。西湖區檢察院改變傳統“被動”監督的民事檢察工作思路,下一步將化等待為主動作為,重點主動排查未執行到位案件中的“可疑”案,助力法院執行工作,體現民事檢察既有監督、又有合作的工作思路。

  第三,主動出手,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西湖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加強與刑檢部門的內部聯繫,將該案中鄭某的狡辯、逃避以及不配合行為和相關惡意逃避執行的書面材料與刑檢部門進行溝通,在向西湖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的同時,建議將案件移送西湖區公安分局立案處理,體現了西湖區民事檢察部門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中檢察工作觸角的延伸。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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