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消防報警系統癱瘓8年,該誰負責?監管部門又該怎麼管?

小區消防報警系統癱瘓8年,該誰負責?監管部門又該怎麼管?

小區的消防安全設施

關係到全體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如果消防安全設施不到位

一旦意外發生火災

後果將不堪設想


虎門一小區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

損壞多年

2011年

物業進場時就發現報警系統有故障

小區消防報警系統癱瘓8年,該誰負責?監管部門又該怎麼管?

2016年

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後

業委會與物業方再次檢查

消防自動報警系統

發現主機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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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法達成一致的整改意見

業委會便向消防部門進行投訴

虎門消防部門認定物業存在消防違法行為

處以行政罰款兩萬元並責令其整改


整改期間

物業方提出動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來修復消防報警系統

但遭到了業委會的否決


隨後

物業提供五份維修方案

業主選擇費用最高的51萬方案

物業選擇費用最低的21萬方案

並且只願意支付50%的費用


雙方協商不成

業委會狀告物業公司索賠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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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一審期間

虎門鎮相關部門曾介入調解

雙方也簽訂了協議

物業先行支付50%的維修費用合計11萬多元

剩餘50%的費用

由業委會籌集或啟動維修基金解決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一審認為,業委會索賠的28萬多元僅是一家公司的工程材料費預報價,並沒有實際產生,所以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達後,業委會不服遂提起上訴。與此同時,業委會認為物業方提供的五份報價採用的都是國產設備,不是使用小區原有的進口設備。所以在二審開庭之前,業委會與一家進口設備公司簽訂了維修合同,業委會自籌資金31500元購買主機,並沒有動用物業支付的11萬多元。


二審庭審過程中,法庭曾嘗試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較大,難以達成一致。法院最終認定,業委會要求物業方承擔消防設施維修的全部費用依據不足,物業方承擔50%的維修費用較為合理,與此同時,業委會請求按照28萬餘元來確定其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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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三種法律途徑可解決此類糾紛


物業為啥不用支付全部費用?

消防部門既然認定物業方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為什麼法院最終沒有判令物業方支付全部維修費用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錦波解釋,小區的消防設施已使用了十多年,物業雖然存在保養不到位的情況,但不是導致消防設施損壞的唯一因素,自然因素也是其中之一,業委會也確認了物業是不存在破壞的行為。

物業為啥不用支付28萬元?

業委會要求物業方支付28萬多元的維修費用,當時法院為什麼沒有支持這一訴訟請求呢?陳錦波說,這28萬實際上是來源於物業公司提交的其中一份報價單的數額,實際上業委會是沒有根據這個報價單的維修單位來簽訂合同,而是找了另一家公司簽訂合同。在維修過程中,業委會支付的3萬多元維修費用是少於物業公司先行支付的數額11萬多元,因此認為業委會要求物業公司繼續支付維修費用依據不充分。如果在消防設施維修完畢後,業委會跟維修單位進行結算後,可以根據最終的維修費用來向物業公司來主張權利。

物業和業主該如何處理好糾紛?

物業和業主之間糾紛都不退讓的話,很容易變成“拉鋸戰”,應該如何去處理好糾紛呢?陳錦波表示,二者之間發生糾紛在法律上一般有三種途徑解決:第一,如果物業怠於履行保養義務,業主或業委會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全面地履行合同,履行這個保養義務;第二,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後,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第三,物業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公共設施和其他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業主或業委會是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怠於履行消防或者水浸等重大安全管理義務,導致業主產生重大的財產損害,業主有權要求物業來賠償相應的損失。至於採取哪種方式處理,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來確定。業主與物業的糾紛往往是雙向的,其實,業主在依法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也要遵守物業的相關法規和約定,物業也應盡職盡責,做好服務和管理。雙方多些溝通,互相體諒,既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平衡雙方利益,更好地創建平安和諧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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