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这个冬天不太冷,检察官成功助力农民工讨薪

导读

省院关于“支持起诉协助农民工讨薪冬季攻坚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石楼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安排,积极部署,主动与县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积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与石楼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成功处理了一起欠薪案件,为农民工讨薪2.8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雇佣梁某为其从事所收购粮食的装卸、出入库等劳务,当初两人约定按5万斤粮食每斤1分钱计酬,共计5万元支付薪酬。协商一致后,梁某遂雇佣郑某、王某等十余人从事此项劳务。完工后,白某先后于2018年、2019年分两次支付梁某2万元,剩3万余元劳务费未支付。在结算此单生意时,白某因感觉赚利不多,遂怠于支付梁某薪酬,梁某无奈之下,将白某告至石楼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协调未果,导致涉案被欠薪的10余名农民工上访。

我院得知该情况后,主动向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办案检察官对白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以及拖欠农民工薪酬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白某当场表示会尽快支付。并于第二日主动与梁某协商,梁某也对其因生意不好而导致的欠薪表示谅解,两人最终以2.8万元达成清酬协议,当日,白某就将款项转帐给梁某,短短四天内,这起拖欠农民工薪资的案件就得到圆满处理,帮助农民工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我院将以该案为起点,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加大监督和查办拖欠农民工薪酬案件力度,积极化解劳资纠纷,尽力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官也善意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在给老板打工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上个“保险”,在出现恶意欠薪,劳动报酬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请您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个冬天格外冷

在这个出门靠勇气

起床靠毅力的

加强版冬日

却看到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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