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今年受案數量增長 同比增長60.49%

東北網12月4日訊(記者 佘雨桐)4日,記者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2019年1至11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2892件,比去年同期的1802件增長1090件,同比增長60.49%;受案標的額84.23億元,比去年同期的65.39億元增長18.84億元,同比增長28.81%。共審結案件1786件,其中裁決727件,調解及撤案1059件,調撤率為59.29%。

在2018年1月至5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366件,佔比44.31%,其它佔比較大的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分別佔比14.41%與12.11%。

在2019年1至11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728件,佔比25.17%,其它佔比較大的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分別佔比20.47%與11.69%。

理財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如今越來越受大眾的青睞,但由於其本身的複雜與多樣化,且相關領域的准入門檻較高,因此很多人在投資時都選擇身邊的理財“專家”協助,由此產生了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分為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與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哈仲本月受理了四起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糾紛產生的原因為受託方未能按時還本付息,故委託人向哈仲申請仲裁。該類糾紛本身並不複雜,但因為投資人未能做好前期準備而導致不利後果的情況較為常見,哈仲在此提示:委託理財時要簽訂書面協議。在準備進行委託理財時,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對期限、收益、操作方式等重大事項應採用書面方式約定在合同文本中;合同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的在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借貸”。委託人將投資款及相關收益全部讓渡給受託人,相代替的是其通過讓渡該筆投資款的使用權來取得固定收益,委託人的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為純粹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對受託人管理資產行為及收益後的分成並無預期,合同性質名為理財實為“借貸”;對於受託人的資質與能力應當理性判斷。當遇到無法理解的專業性問題時應及時諮詢專業人士,以便果斷採取相關措施止損,不能因親朋關係而盲目信任,在交付款項時應保管好相應付款憑證,對於雙方有關理財事務的協商亦應在合同上進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本年度截至11月末,哈仲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31件,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時有涉及訴訟時效問題。有的糾紛中,賣方供貨後,買方遲延支付貨款,賣方通過仲裁主張貨款,買方以賣方主張貨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還有的糾紛中,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沒有及時檢驗,後續發現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問題並通知賣方,賣方以買方超過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關於買賣合同糾紛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哈仲提示:賣方供貨後買方由於資金困難等原因未按約及時支付款項,就結欠款項出具未標明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關於買賣合同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爭議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訂立時即約定,雙方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則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買賣合同中,買方主張賣方承擔貨物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買方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時開始起算,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質量異議期,買方應當及時檢驗並發現貨物數量、質量問題並及時通知賣方,此時買方主張賣方承擔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買方提出異議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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