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宣判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4日讯 11月26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琚某浪、张某、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黄某兴、康某辉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查,2016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先后租住20多套房子作为传销窝点,大肆开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等人为骨干成员,内部成员按照一定顺序从高到低组成5个层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传销组织以人际网络营销为模式,利用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找工作等理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以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无实际物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并许以加入者发展一名新成员可提成15%以及逐级抽成等标准进行计酬,让参加者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据了解,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犯罪12起。被告人张某辉、琚某浪、涂某喜、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累计达37.86万元。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张某辉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处琚某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其余人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5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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