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團伙社會上有號,違法犯罪“蹲小號”,曾在遼陽弓長嶺溫泉假日酒店砍人追債

2016年以來,一夥由“二祥子”“小岫兒”“石頭”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時常出沒在鞍山市鐵東區一帶。他們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鞍山市公安局經集體研究認為,這些人構成了以“二祥子”張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二祥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有前科)、任某某1(綽號小岫兒,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於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有前科)、施某(綽號石頭,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於遼寧省本溪縣,有前科)、關某某(綽號小凱,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有前科)、任某某2(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有前科)、馬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有前科)、王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秦某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有前科)等人組成犯罪團伙,經法院審理查明,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年3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任某某1因被人舉報其居住的平房沒有拆遷,在鞍山市鐵東區終點站東側故意與舉報人發生爭吵,後打電話召集被告人施某、張某某。二人到達現場後,張某某持棒球棒、施某持刀將舉報人的三輪車砸壞、頭部砸傷。經鞍山市鐵東區物價局價格認定,被砸壞的三輪車玻璃價值人民幣936元。

(二)2016年3月31日22時30分許,在鞍山市鐵東區一演藝大廳內,因有人向臺上扔東西砸到在臺上的被告人任某某,雙方發生口角,繼而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1、施某、關某某將對方多人打傷。

(三)2016年4、5月的一天下午,在遼陽市弓長嶺區假日溫泉酒店一間客房內,被告人秦某某夥同施某、任某某1、張某某,為向欠債人追討賭債,施某持刀架在欠債人頸部,張某某、任某某對欠債人拳打腳踢,致使欠債人頸部被刀割傷、身體多處有外傷。

(四)2019年1月24日22時許,在鞍山市鐵東區一酒吧內,被告人張某某因不滿其女友與酒吧經理互加微信聊天,隨後其糾集被告人任某某1、關某某、王某、馬某某、任某某2來到酒吧內,隨意打砸店內洋酒架、檯燈、菸灰缸和洋酒等物品,公然打罵、驅趕場內顧客,將場內全部客人驅趕出場,影響惡劣。經鞍山市鐵東區物價局價格認定,被砸壞的物品總價值人民幣9027元。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任某某1、施某多次結夥恐嚇他人,毀壞財物,情節惡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形成惡勢力,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關某某、任某某2、馬某某、王某、秦某某任意損毀財物、傷害他人身體,情節惡劣,五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上,法院合議庭決議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任某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施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前次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任某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六、被告人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七、被告人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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