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2女子开泡脚店,却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宁都2女子开泡脚店,却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两女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宁都2女子开泡脚店,却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租住了位于宁都县梅江镇博士西路14号201室的房屋居住,后于2019年1月份又租了位于宁都县博生东路6-3的一个店面做泡脚理疗生意。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龚某容留了吴某和章某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曾某负责做饭及打扫卫生,龚某负责管理卖淫女。2019年4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曾某与龚某容留吴某、章某(均已做行政处罚)与前来嫖娼的陈某(已做行政处罚)先后发生性交关系后,被前来检查的民警查获。

吴某共在曾某的出租屋内卖淫100余次,章某共卖淫20余次,曾某与龚某从中获利共计4230元,每人分得2115元。

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容留卖淫的事实;被告人龚某2019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亦如实供述了容留卖淫的事实;现二人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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