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駕駛人被撞身亡

2019年09月4日09時15分左右,孫某駕駛豫LM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LX***掛號吉悅牌重型自卸半掛車),沿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24公里500米(漯河市源匯區陰陽趙鄉臺坡魏村村牌西50米)處時,與同方向在前實施左轉彎行駛的由劉某某駕駛的賽克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當事人劉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孫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承擔該事故同等責任。

當事人劉某某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承擔該事故同等責任。

電動車駕駛人被撞身亡

電動車駕駛人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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