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時猛等15人涉惡刑事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8年起,被告人時猛(49歲)在包頭市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4分、5分、0.1元不等的利息向他人高利放貸,只要債務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時猛便糾集被告人賈某某、李某甲、張某、韓某某、達某某、家某某、李某某等人對債務人及其家屬採取滋擾、辱罵、跟蹤、毆打等非法手段索要債務,並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他人用房產抵債、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行為。
同案被告人王某麗(女,47歲)在明知時猛等人從事高利放貸,使用違法手段催收欠款非法獲取他人錢款、房產等財物的情況下,協助時猛進行房產過戶、資金流轉、基金買賣。王某麗利用自己及親屬的銀行卡進行資金流轉400餘萬元,進行基金買賣800餘萬元,她還負責給韓某某、達某某等人發放工資。2018年11月,王某麗得知時猛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消息後,銷燬了時猛等人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時猛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多項罪名,多次暴力、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害群眾利益,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形成了以時猛為首要分子,以王某麗、韓某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性質的犯罪集團,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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