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前 未依法送達《決定書》,三明市巖前鎮政府被判行政行為違法

養豬戶租用的養豬場屬於禁養區,且為已過臨時用地期限的違法建築,作為鎮政府有權限依法拆除,但不能違反法定程序。近期,三明市三元區巖前鎮人民政府因違法強拆養豬場並變賣生豬,被三明市尤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行政行為違法。

2005年4月15日,三明市三元區巖前鎮星橋村的黃秀芬與三明市國土局三元分局簽訂合同,約定將星橋村造紙廠料場邊的土地提供給黃秀芬,作為建設養豬場用地,合同約定2年臨時用地期限。臨時用地期限過後,黃秀芬並未續簽合同。

2009年8月3日,依照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重新劃定轄區畜禽養殖禁建禁養區的通知書,該養豬場被列為禁養區。2009年11月23日,巖前鎮鎮政府與黃秀芬簽訂養豬場拆除協議書,約定黃秀芬於2009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養豬場,可以獲得326180.5元政府補助金。黃秀芬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收到鎮政府補償款共計222575元后,不但沒拆除,反而於2012年11月,將養豬場租給了陳春章飼養生豬,並獲得陳春章支付的共計73000元租金。

2015年4月,三元區人民政府下發關於限期拆除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廠的通告,要求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戶)於2015年5月25日前自行關閉拆除,逾期組織執法部門在6月30日前拆除。通告發出後,三元區人民政府分別向巖前鎮政府送達《禁養區通知書和拆除決定書》《告知書》(禁養區拆除),限期要求陳春章對生豬進行安全處理,及時拆除養豬場,並告知相關的複議和起訴權利。2017年4月3日,巖前鎮政府向陳春章夫婦送達《告知書》(禁養區拆除),要求及時拆除,但陳春章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2017年4月28日,巖前鎮政府與三元農業局、三元環保局共同對陳春章養豬場內的生豬及飼料進行強制變賣,並在28日早晨8時30分至次日凌晨,強制拆除養豬場。2017年6月15日,陳春章向三明市尤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合法權益。

審理中,巖前鎮政府主張,陳春章的養豬場屬於違法建築,且處於禁養區內,依法可以強制拆除。在實施強制拆除前,鎮政府將《禁養區通知書和拆除決定書》與《告知書》分別於2016年6月4日及2017年4月3日,直接送達陳春章本人。

庭審質證中,陳春章對收到《告知書》無異議,但不認同收到過《禁養區通知書和拆除決定書》,並出具了自己2016年6月4日的住院證明。審理中,巖前鎮政府無法提供更多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合法的證據,法院採信陳春章的說法。最終經審理,法院支持了陳春章的訴訟請求,判定三明市三元區巖前鎮鎮政府對陳春章租用養豬場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審理

政府無相應證據和依據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本案中,陳春章租用涉案養豬場屬於禁養區,且未按照該協議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對涉案養豬場拆除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鎮政府在執行強制執行決定前,應將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因巖前鎮政府拆除案涉養豬場未遵循法定程序,且在拆除涉案養豬場過程中,未徵得陳春章同意情況下,擅自與三元農業局、三元環保局共同變賣陳春章在涉案養豬場飼養的生豬、飼料。在訴訟中,巖前鎮政府也沒有提供足以證明其實施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合法的相應證據和依據,其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故對陳春章要求確認巖前鎮政府拆除其租用涉案養豬場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福建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鎮、鄉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分別有如下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來源:2019年12月6日 福建法治報

( 福建法治報記者 魏青 福建日報記者 陳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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