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讓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員工說:連工資都發不下來,還提什麼制度,你怎麼看?

職場幸福路


在這裡並沒有為老闆辯解的意思,特別聲明!員工的這種說法是不妥當的。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與工資發不下來,這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員工在公司裡上班,那麼就必須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這就是公司的客觀要求,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基本素質。

而公司發不出工資來,它不能夠成為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據,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公司發不出工資,那麼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程序,來向公司討要自己的薪資待遇。所以這與員工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沒有任何關聯的,而員工牽強附會的將公司無法發出薪資待遇,當做自己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理由,其實是不合理的。

如果從大的角度來說,公司發不出工資來,拖欠員工的工資,那麼它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員工想要得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資,那麼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採取法律手段和途徑來獲取。當然也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由法院來強制公司為員工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它與員工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並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所以員工的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正確的,也是一種不可取的行為。

如果員工因為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完全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甚至是解除勞動合同。若是員工因為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那麼公司是有權要求員工支付經濟損失,或者是直接將員工開除處理。

所以員工的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言辭,極易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經濟損失,將自己陷入到不利的尷尬境地。因此員工必須要將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與公司發不出工資,進行區別對待處理,這才是最明智的理性行為。

如果員工是為了想要要回被公司拖欠的工資,那麼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手段。

1、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及時足額支付”,也就是說勞動者每月工作結束時,公司就應馬上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這就已經明確了題主付出了工作時間便應該得到工資,這與題主後面的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並無任何關係!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所以題主不僅僅可以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公司為你支付經濟賠償金。

所以老闆必須按時為員工支付工資,不能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像題主這個情況,並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老闆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賠償。

不過在這裡有一個細節需要題主注意: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實行“歸口管理、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分別由所在行業的主管部門管轄。因此需要注意題主所從事的工作行業究竟是什麼?

在這裡也想給題主一個建議:如果公司已經是拖欠了好幾個月的工資,那麼只要自己拿到被拖欠的工資之後,還是儘快的離開這家公司的好。因為這種公司誰也說不清楚,哪一天突然破產倒閉,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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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老闆讓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這本身沒錯,錯就錯在這句話說得太不是時候。連工資都發不下來,站在員工的角度想,我的付出沒有得到回報,那還憑什麼按照老闆的要求去做,本來自己都窩一肚子火,錢沒拿到,老闆還讓我做得更好,換成誰都忍不住會懟兩句。

我一朋友,他的公司就有一個“奇葩”制度,為了防止員工遲到,老闆新增設一個“全勤獎”,當月一次為遲到者獎勵200塊,不過以後遲到一次五十塊錢起,超過兩個小時就算曠工。

這本來也是個好事,朋友每天也就早起個十幾分鍾就能夠保證不遲到,每月多拿200塊錢何樂而不為呢?可是朋友堅持了一個月,收到的工資條上並沒有“全勤”這個獎項,而且工資數額也沒有變化。

朋友就去找老闆問個明白,誰知道老闆直接拿出了合同,上面的條例明確說明,員工工資在五千到六千之間,因為朋友的基本工資加上加班費已經到六千了,所以這個“全勤獎”就不給了,否則這就是違反了勞動合同。

朋友這一聽氣的差點吐血,這文字遊戲玩的真是天衣無縫,按照老闆的說法,以後連遲到都不敢了,沒有獎勵,但是這懲罰可是實實在在的啊,後來同事的工作積極性大受打擊,沒過多久就辭職了。

如果老闆就說以後遲到扣錢,不提有沒有獎勵,朋友同樣也會早起,可老闆做出的承諾到頭來沒有兌現,這肯定會招致手下人的不滿,差的不是錢,差的是事沒辦好。

回到題主的問題也是一個道理,工資沒按時下發,別管什麼原因,這本身就是老闆的責任,因為並沒有兌現承諾,結果就是導致老闆在員工心中的權威性下降,這個時候再去要求員工做什麼,肯定會引起員工的反感。

總的來說,遵守制度與工資發不發並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因為沒發工資導致員工心有不滿,這個時候再去要求員工遵守制度,難免有些“得寸進尺”之嫌。你連你自己的事都沒做好,又憑什麼命令我呢?


朋也


跟你分享一個情況很類似的案例:

堂弟之前實習待過一家餐飲公司,做了n個月後,沒想到公司生意開始變差了。

越到後面,開始沒事可忙,特別清閒。

但怎麼說他也只是一名實習生,公司就算閒,他也得找事做。

由於生意差,公司老人已經兩個月沒有收到公司補貼。

做過餐飲的都知道,工資本來就不高,補貼都沒得發,那還怎麼有動力幹?

於是從第三個月開始,那些員工幹活動力就沒之前那麼足。

我堂弟問過這些老員工的想法,普遍是:

“你們看,公司發展不好,拿我們員工開刀。現在公司情況那麼差,估計公司撐不了多了啊,那麼拼命為公司幹活也沒啥意思了……”

上面案例可以說明一個道理:員工都是先看到再做事,比較實際。也就是給多少錢,幹多少活。


從上面案例,再延伸到你的問題:

問題說到,老闆發不下工資,員工不履行公司規章制度,這和上面案例情況基本上一致。

從老闆角度來看:現在是公司困難時期,希望公司員工可以一條心,和他一起度過難關。因此老闆才會讓大家遵守規章制度。從員工角度來看:老闆沒給夠錢,我憑什麼聽你的?

所以員工與老闆之間就在相互博弈。

總結:

到了這個地步,老闆不是說強制大家遵守規章制度,而是如何與員工們做好深度溝通,解決員工工資這個實際問題。一旦員工工資得不到保障,老闆任何好的想法也會無法執行。

比如試試先發一部分工資,後面情況好點再補償一些。以這種實際行動讓員工信賴。員工們有信心了,自然會先幹活,這時候,信心比黃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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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迪說


心語劉在私企從事管理工作20年,太瞭解員工的心聲了。對員工有這樣的想法,能說出“連工資都發不下來,還提什麼制度”的話,也真的感觸很多,也真的是見怪不怪了。

越是公司效益好的時候,員工越好管理;越是公司效益差的時候,尤其是長時間發不出工資的時候,員工越不好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你不管,員工就想走人;你管嚴了,員工就走的更快。無論是管理者也好,老闆也罷,管理員工大都底氣不足,能得過就且過了。這不是管理者和老闆的軟弱,而是在現實面前的無奈。

心語劉的觀點:公司發不出工資與員工不遵守規章制度是兩回事,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繫。如果將公司發不出工資作為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理由和藉口,那是站不住腳的。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會受到公司的處罰。

作為公司來說,拖欠員工工資是很傷員工士氣的事,很容易動搖員工在公司工作的信心,也是公司不好管理,落實規章制度打折扣的主要因素。

公司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絕對不能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如果因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等原因而發不出工資,也要給員工解釋清楚,讓員工心裡有底,以免引起員工恐慌。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司老闆,也應該靈活調整工作方法,讓“冰冷”的制度富有“人情味”,對員工多些人文關懷,以減少員工的抱怨情緒。

作為員工來說,不能將公司發不出工資作為不服從公司管理,不遵守制度的藉口。越是公司困難的時候,越需要員工振奮精神,幫助公司儘快走出困境。在公司工作一天就要幹好一天,這才是員工應有的職業素養。

實在對公司的未來前景不看好,可以選擇辭職,可以選擇維權,但絕對不能做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

綜上所述,在公司發不出工資的情況下,員工應理性面對公司的困難處境,做出理性選擇。

【關注@職場心語劉,分享20年私企高管工作心得,職場困惑實話實說。】

職場心語劉


你不仁,休怪我不不義,這種做法,可謂是大快人心,讓人第一反應就覺得很爽。

但是靜下來仔細想一想,作為一名員工,無論公司現在是什麼狀態,如果沒有明確提出離職,採取這種不遵守規章制度的對抗態度與行為,於自己都是百害而無一利。

01 首先要明確公司是不是真的違法?

第一、如果企業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確實是違法行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必須要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所以,在約定的時間,企業沒有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既可以尋求法院、勞動監察機構的幫助,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在生產經營困難的特殊情況下,企業是可以延遲發放工資的。

在《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明確了在生產經營困難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支付

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當然,這一條款明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條件比較嚴格:

  • 企業屬於生產經營困難,不是自己說了就能算的,一般情況下是要報備給相關勞動行政機構的。

  • 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一致

  • 理應向全體勞動者說明理由,並告知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

  • 即使是延期支付,最長也不得超過30天

所以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及時拿到工資,先要確認企業是不是生產經營困難,有無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

企業一旦做到了以上幾點,且在30天內補發了工資,就算不上違法,更無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02公司違法和個人違反公司制度,適用於不同的法律範疇,處罰措施不一樣,無法混為一談,生硬應對只會對勞動者不利

第一,企業違法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於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自由行使在企業內的勞動權。

如果企業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尋求法律的支持。

比方說,要求企業儘快支付拖欠工資,同時還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與此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勞動者沒行使合法權利選擇離職,繼續提供勞動,就理應遵守勞動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依然選擇在公司上班,就代表著依然願意為企業提供勞動,所以也就依然負有遵守企業合理的規章制度管理的義務。

簡單來說,勞動者沒有提出離職,就代表著勞動者同意繼續接受企業的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選擇因為沒有發工資,就不遵守規章制度,就可能會非常不利。

一旦企業方依據不遵守規章制度,開除勞動者,對勞動者來說,不僅喪失了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機會,還要揹負不服從企業正常管理,被公司開除的惡劣名聲。

03 既然留下來了,還選擇不配合,可謂是吃力不落好,得不償失

拋開法律的相關權利義務不談,從人情世故角度來講,這種一時爽的做法,明顯也無法讓勞動者拿到任何好處。

假設企業真的生產經營狀況不行,既然選擇還留在公司,就應該同舟共濟,想方設法把企業的效益扭轉回來。

此時和老闆對著幹,不遵守規章制度,很明顯只會讓企業變得越來越差,所有的團隊力量無法凝聚成一股繩子,從長遠角度來看,只會讓企業倒閉的更快。

一旦企業真的倒閉破產,就要依據《破產法》進行資產清算,到時候再去維護相關權益,將會更加麻煩。

假設企業只是一時困難,還有機會翻身,那麼這種做法就是斷了自己的後路。

作為勞動者,在企業困難的時候沒拿到工資,至少也是一種態度無論乾的如何,也算是留下來與企業一起擔了風險,可以算的上是“共苦”。

一旦企業真的效益好轉,恐怕也無法享受到企業翻身的紅利,無法“同甘”。

所以從人情角度來看,無論企業未來如何,只圖一時口頭爽快,作為勞動者都得不到任何好處。還不如藉機賣個人情,真的企業好轉了,還有機會藉此享受點兒翻身的紅利。

04 結語

肆意發洩,快意恩仇,總是讓人爽快。

可惜的是,職場是有規則的,既有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有公司的規章制度。

作為普通勞動者,如果無法藉助法律維護合法權益,至少也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反而觸犯了法律。職場更講究“依法治理”,而不是按照個人喜好,更不是靠“講道理”。

一切以法律為準繩辦事,才不會吃虧。


子佳看職場


聽員工這口氣,估計是不想幹了,不過我也支持員工的態度。

作為HR,見過很多仗勢欺人的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的,無故拖欠工資的,各種名目剋扣績效的,遲到5分鐘就算礦工半天的等等,員工很多時候為了保住飯碗,養家餬口,經常忍氣吞聲,公司見狀,卻越發肆意妄為,蹬鼻子上臉。轉念一想,其實很多時候是員工把公司"慣壞"了。

而題目中的員工卻不畏權重,直面資本家的醜惡嘴臉,勇敢地指出老闆沒有按期發放工資的罪行,暗諷其不遵守勞動市場規則,讓老闆啞口無言。"連工資都發不下來,還提什麼制度"這話一出,簡直大快人心,真的是為廣大打工者爭了一口氣啊。

不過題目描述情況有限,沒有闡明具體原由,所以我們還是要理智來看待這事。

首先,工資發不下來的情況,是有多嚴重?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像我前幾天回答的一個問題,題主說老闆欠薪長達5個月,那就是非常嚴重的情況了。按法律規定來說,就是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必須結算工資,超過即拖欠。但這其中,我們也要分單位是不是無故拖欠工資,如果是遇到自然災害,或者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週轉困難,在徵得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工資。如果公司明明有能力,卻不支付,甚至轉移財產等,那就是犯罪了。

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很多公司,尤其是小公司,都存在此文開頭提及的過於嚴苛,甚至公然違法的制度規定,比如遲到1分鐘扣當月全勤獎,加班加到地老天荒一毛都沒有,女員工一懷孕各種變相打壓的,這就有點過分了,公司制度明明法理不合,憑啥要求我遵守。

所以,公司制度規定首先要在勞動法之下來制定,不能隨意為之,否則一旦過了線,員工稍微法律意識強一點的,分分鐘反手一個舉報,公司就會元氣大傷。

其次,公司制度也要合理,管理人性化,多點人情味,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才會更高,才會更加賣力地給公司幹活,公司營業額才會蹭蹭往上漲。否則個個消極怠工,那公司遲早也是倒閉的份。

總的來說,公司先拖欠工資,有錯在先,那就難以要求員工再去遵守自己制定的規定,只有自己按合同做好該做的角色了,才能對合作方做出約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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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雖然,員工說這個話沒什麼道理,而且與是否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沒什麼關係。

但是,老闆不也經常搞“雙標”、講一些驢頭不對馬嘴的事嗎?允許你老闆放火,不允許我員工點燈?聽聽員工的心聲吧!

老闆,我跟你談工資,你跟我談理想;我跟你談加薪,你跟我談情懷;我跟你談升職,你跟我談忠誠……

反正你是老闆,怎麼說都是你在理,我服了還不行嗎?我走人還不行嗎?

結果老闆很依仗的員工走了,心裡面發虛,但是他還嘴硬:公司誰走了都不怕,少了誰都照幹!

這話是不假,可是那主動辭職了的員工,很多都是公司骨幹,跳個槽工資就翻番!你離開了員工好像是照轉,但員工離開了你也過的更滋潤,你說究竟是誰離不開誰呀?人啊,有一個普遍的毛病,那就是高看自己,看低別人,好像世界都圍繞你轉似的,沒有的事!

這個題目也是說的這個道理。老闆讓員工遵守規章制度,這沒錯,但員工懟出這樣的話,看上去好像不合時宜,很容易讓人把這兩件事聯想到一塊,於是就產生了“員工不講理”的錯覺。實際上,對於這樣的事情,還是要深挖的,遠非如此簡單。

首先,要確認公司是不是工資都發不下來?這是不是個事實。

如果是個事實,那你老闆確實沒有什麼話說,應該先解決正常發工資的問題,不發工資大家吃啥喝啥?工資發放正常化了,你才有資格和理由跟大家說要遵守規章制度。

畢竟,就像很多老闆自己所說的,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不會給員工白髮工資;對員工來說也是一樣的,他們也不是雷鋒,不會給公司白白乾活。

現在既然員工幹了活,作為公司就應該按時足額髮放工資,否則就不是等價交換,憑什麼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你自己都不遵守規則,卻讓我們遵守規則,那不是笑話嗎?

其次,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是有前提條件的。

所謂的規章制度,就是遊戲規則,要讓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得有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這個規章制度本身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不合法合理,為什麼員工無條件遵守呢?首先,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在勞動法律法規的範疇內制定,而不是任性妄為,比方說,有的公司規章就規定遲到半小時算曠工半天,以此類推,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其次,公司規章制度必須合理,有的公司規章看上去合法,但不合理,比如說規定員工上廁所時間不超過1分鐘這種,就很不人道,沒有人性化可講。再次,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是否按照民主程序和規範要求出臺的,要做到程序公平,而不是憑領導拍腦袋體現個人意志寫出來的。

第二、這個規章制度不能損害員工利益。

現實中,有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都站在用人單位的一方,對員工應有的權利和利益選擇避而不談甚至漠視,這樣對勞動者也就是弱勢的一方帶來很大不利。如果員工的權利意識很強,那麼不遵守損害員工利益的規章制度條款,也是正常現象,不能就此否定員工的行為一定不對。

勞動者和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係,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在日常管理中,員工受到老闆的管理,但前提不能逾越勞動關係的範疇,不能損害員工的權利和利益。

所以,根據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看出,員工提出這樣的反問,是有其現實依據的。如果老闆能把最基本的員工工資做到保障的,員工是不會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畢竟,連經濟生活方面的安全感都沒有,哪裡有心思好好幹活呢?

也希望老闆們認識到這一點,以“雙贏”思維引導員工發揮主觀能動性,帶來更好的業績,同時要想盡辦法儘快解決員工的工資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贏得員工的心。

關注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喻派職言


老闆讓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員工說:連工資都發不下來,還提什麼制度,你怎麼看?我的觀點是:無論如何,工資發不出來都不是違反規章制度的理由。

01.工資發不出來,可能是因為公司的資金遇到困難,或者是經營遇到了問題,這個時候勞動者如果迫切需要主張自己的權益,應該通過恰當的途徑解決問題。

第一,可以首先找老闆進行協商解決。這是正當途徑,使勞動者自己維護權益,獲取勞動報酬的合理訴求。

第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如果老闆還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甚至申請仲裁。

第三,可以自動離職。不發工資屬於企業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自動離職,並申請獲得補償。

只要在公司上班,說明你還願意和企業共同度過困難,那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就是一個員工的基本準則。如果以不發工資為理由,不遵守規章制度,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

02.企業發不出工資,員工面臨的兩種選擇。

在企業發不出工資的情況下,如果經過調查瞭解,發現只是遇到了暫時困難,並對企業有較強的歸屬感和主人翁責任感的員工,很多人會選擇和企業共同承擔一部分風險,以求渡過難關。

這種時候就更應該遵守制度,讓企業的運轉更加高效規範,讓老闆少操一點心,在經營上就會多下一些功夫,說不定會時來運轉、苦盡甘來。如果沒有這種想法,員工可以離開企業,畢竟每個人都需要一份能夠滿足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的收入,沒有工資本身就是企業違法,這種做法也無可厚非。

03.結語:遵守制度是一個優秀、成熟的職場人最基本的素質,發不出工資是企業的違法行為。但是不能夠以違反制度的行為,抵制不發工資的行為。


張小九na


看到這個問題,感覺就跟下面這種情況是一樣的。如果一個人把另外一個人給打了,另外一個人沒有采用報警的方式去解決,而是自個兒用武力的方式打回來了,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在當今這個社會是合法的嗎?如果您認為這種方式不合法,或者至少不是一個合法的解決途徑,那麼這個題目當中所說的這段話也是如此。

雖然公司不發工資確實是公司的錯誤,但是並不代表公司的這種錯誤,就可以用員工不遵守規章制度這種方式去解決,去回應的。公司的規章制度跟不發工資是兩碼事。

如果一個員工真的覺得公司不發工資,影響了員工的利益,那麼您應該通過去勞動部門舉報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假如員工因為不發工資而違反公司制度或者嚴重的情況下,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該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兩者並不是可以抵消的一個狀態。

所以我們大家做任何事情都不要義氣用事,更不要想當然,一定要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否則不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還要讓自己攤上違法犯罪的罪名!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公司發不發工資和員工在職期間遵不遵守公司制度,兩者之間沒有關係。

第一公司不發工資,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員工可以去仲裁、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第二員工作為公司的一員必須遵守規章制度,不管公司發不發工資都必須遵守,不能遲到早退,不能在危險場所或者危險崗位上不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肆意妄為。如果不想遵守那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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