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昨天和一朋友聊天,發現她在我附近上班了,遂問她是否開車上班?她說她的車借給妹夫在開,我說你還不如把車賣給他……

本文就是一個借車不謹慎,然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比電視劇還精彩官司。

案例始末

案例卷宗來源裁判文書網,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因此使用化名。

湖南男子張某,2015年才19歲,距離自己20歲還差10來天。

2015年9月9日下午,張某(無駕照)借劉某的車,在湖南某市路段因躲避車輛,車子衝過道路隔離帶,撞到對向車道騎摩托的羅某。造成羅某及摩托車乘客楊某受傷。而羅某也是無駕照,且未按規定帶安全帽……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前方高能!

肇事司機張某的操作手段,讓各位大開眼界:

第一步,19歲的張某因為是無駕照開車,所以他及時通知車主劉某,並找到第三人朱某作為頂包司機。

第二步,讓頂包司機朱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出現場勘查。

第三步,事故後第二天,車主劉某、頂包司機朱某、肇事者張某一起到某汽車租賃公司。由朱某和租賃公司“補籤”租車合同時間為9月8日,即事故前一天。

由於時間倉促,加上有人傷等情況,所以頂包終究被保險公司發現。2016年1月11日,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頂包司機朱某被判緩刑一年,罰金一萬,罪名“保險詐騙罪”;車主劉某被判“保險詐騙罪”,免刑事處罰。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但是騎摩托的羅某和楊某受傷則產生了高額的醫療費。

其中,羅某傷情嚴重,各種損失合計39.6萬;肇事駕駛員張某和車主劉某先後墊付、支付各項費用將近13萬。

車主劉某將車借給無駕照的張某,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且駕駛員張某還有頂包行為,也屬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事由。因此保險公司拒賠該次交通事故。

因此羅某將車主劉某、駕駛員張某、以及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這個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我們能找到的最終判決是2018年7月5日由湖南省高院做出的判決書。所以,本文的結論,將以湖南省高院的判決書分析,而不看一審、二審。

一、商業三者險是否該賠?

車主劉某認為,車險合同通過第三方投保,投保單沒有劉某本人簽字,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視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保險條款、免責條款講解說明義務,因此免責條款屬於無效,羅某、楊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該在三者險予以賠付!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法院認為

1、《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把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免責事由的,保險公司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若投保人、被保人以此條款無效進行訴訟的,法院不支持。

2、駕駛員張某無駕照違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在合同上通過加粗黑體字進行了提示,故三者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素有有效情形。

3、從交通事故後,車主劉某、駕駛員張某、頂包人員朱某聯合實施保險詐騙,可以認定車主劉某對於“無駕照肇事保險不賠”是知曉的。

綜上,法院認定商業三者保險不予賠付該次事故合理。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二、車主劉某、駕駛員張某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1、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一方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若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2、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情形,則根據最高法審理交通事故適用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2款規定:“(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認定車主劉某明知駕駛員張某無駕照依舊借車,因此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駕駛員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車主劉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羅某總損失39.6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內,賠付10.6萬。剩餘29萬,因羅某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帶頭盔,承擔10%即2.9萬責任,剩餘部分由車主劉某和駕駛員張某根據上述比例,扣除前期已墊付部分後賠付。

小夥無駕照敢開車,車主膽大敢借車,保險公司:39.6萬不得賠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依據法律規定,車主劉某借車給無駕照人員肇事這種情況,交強險確實會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但是大家要知道交強險最多也就賠12萬。這個案例中,法院也支持商業三者保險不賠。車主終究為自己的魯莽買單,無駕照的張某也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2、借車一定要知道其風險,很多情況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說個真實的案例,某寶馬車主借車給朋友,結果朋友駕車一車人遭殃,車主不僅丟一輛寶馬車,還要承擔高額的人員傷亡賠付,借車借出一身債……

3、借車需謹慎:老婆和車,概不外借!

更多保險知識,關注我們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