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无驾照敢开车,车主胆大敢借车,保险公司:39.6万不得赔

昨天和一朋友聊天,发现她在我附近上班了,遂问她是否开车上班?她说她的车借给妹夫在开,我说你还不如把车卖给他……

本文就是一个借车不谨慎,然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比电视剧还精彩官司。

案例始末

案例卷宗来源裁判文书网,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使用化名。

湖南男子张某,2015年才19岁,距离自己20岁还差10来天。

2015年9月9日下午,张某(无驾照)借刘某的车,在湖南某市路段因躲避车辆,车子冲过道路隔离带,撞到对向车道骑摩托的罗某。造成罗某及摩托车乘客杨某受伤。而罗某也是无驾照,且未按规定带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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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

肇事司机张某的操作手段,让各位大开眼界:

第一步,19岁的张某因为是无驾照开车,所以他及时通知车主刘某,并找到第三人朱某作为顶包司机。

第二步,让顶包司机朱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出现场勘查。

第三步,事故后第二天,车主刘某、顶包司机朱某、肇事者张某一起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由朱某和租赁公司“补签”租车合同时间为9月8日,即事故前一天。

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有人伤等情况,所以顶包终究被保险公司发现。2016年1月11日,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顶包司机朱某被判缓刑一年,罚金一万,罪名“保险诈骗罪”;车主刘某被判“保险诈骗罪”,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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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骑摩托的罗某和杨某受伤则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

其中,罗某伤情严重,各种损失合计39.6万;肇事驾驶员张某和车主刘某先后垫付、支付各项费用将近13万。

车主刘某将车借给无驾照的张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且驾驶员张某还有顶包行为,也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该次交通事故。

因此罗某将车主刘某、驾驶员张某、以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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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我们能找到的最终判决是2018年7月5日由湖南省高院做出的判决书。所以,本文的结论,将以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书分析,而不看一审、二审。

一、商业三者险是否该赔?

车主刘某认为,车险合同通过第三方投保,投保单没有刘某本人签字,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条款、免责条款讲解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罗某、杨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在三者险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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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把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若投保人、被保人以此条款无效进行诉讼的,法院不支持。

2、驾驶员张某无驾照违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上通过加粗黑体字进行了提示,故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素有有效情形。

3、从交通事故后,车主刘某、驾驶员张某、顶包人员朱某联合实施保险诈骗,可以认定车主刘某对于“无驾照肇事保险不赔”是知晓的。

综上,法院认定商业三者保险不予赔付该次事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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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主刘某、驾驶员张某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1、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若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则根据最高法审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认定车主刘某明知驾驶员张某无驾照依旧借车,因此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驾驶员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罗某总损失39.6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付10.6万。剩余29万,因罗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带头盔,承担10%即2.9万责任,剩余部分由车主刘某和驾驶员张某根据上述比例,扣除前期已垫付部分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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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车主刘某借车给无驾照人员肇事这种情况,交强险确实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大家要知道交强险最多也就赔12万。这个案例中,法院也支持商业三者保险不赔。车主终究为自己的鲁莽买单,无驾照的张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借车一定要知道其风险,很多情况车主是要承担责任的。说个真实的案例,某宝马车主借车给朋友,结果朋友驾车一车人遭殃,车主不仅丢一辆宝马车,还要承担高额的人员伤亡赔付,借车借出一身债……

3、借车需谨慎:老婆和车,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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