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索賠有關新規出臺,“知假買假”不再獲支持?

工人日報記者 楊召奎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旨在規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但其中針對職業索賠的規定尤為引人關注。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有媒體解讀稱,職業索賠牟利之門明年起將關閉。還有評論指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再獲支持。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暫行辦法》的本意是要保護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充分激活行政監管職能,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非是要打壓‘職業索賠人’。”

在劉俊海看來,《暫行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其只是針對市場監管部門受理投訴來講的,有利於減輕基層基層部門的壓力,但“知假買假”行為是否獲支持還要看法院的態度。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很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仍受法律保護,這樣可以引導‘職業索賠人’真正去關注食品安全等問題。另外,如何認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實踐中存在難度,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劉俊海說。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則對本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要關注投訴人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更要關注經營者是否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如果經營者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哪怕投訴人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監管部門也應該高度關注。就算不受理其投訴,也應在職責範圍內及時採取調查處理等措施,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職業索賠是否受保護一直存爭議

記者注意到,有關職業索賠的爭議一直存在,其核心問題是“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索賠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有觀點認為,“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常常讓正常維權陷入被動,扭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

今年9月,在由中國市場監管報社主辦的“職業索賠行為專題研討會”上,一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介紹說,有“職業索賠人”因對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結果不滿,在深圳針對同一問題累計提起13起行政複議、26起行政訴訟。最後導致160餘位執法、司法人員為其服務,耗時575天。在杭州,有“職業索賠人”在一年內發起職業投訴舉報多達4280起。

“一些‘職業索賠人’專門盯著商品瑕疵批量購買,甚至偽造證據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利用惡意投訴舉報作為自己牟利的手段,顯然已經偏離了立法本意和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反而讓真正的消費維權問題得不到解決。“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張德志在會上說。

但也有專家表示,一些職業索賠雖然有牟利目的,但也是在與經營者較真,在促進經營者規範經營方面有積極作用,不應受到法律的排斥。

“職業索賠人”的日子不太好過

事實上,針對職業索賠的立法早在3年前就已經啟動。2016年11月,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二條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不過,由於該條例爭議較大,至今尚未正式出臺,但對於職業索賠人來講,近年來的日子確實不太好過。有職業索賠人坦言:“現在不好乾了,官司也不好打,考慮轉行。”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對記者表示,近年來懲罰性賠償案件維權主體呈現“職業化”傾向,突出表現為:原告集中於某一群體、某些自然人,分工明確、專注不同領域,主要關注顯而易見的標籤瑕疵、宣傳用語,有時對產品專業知識的掌握更勝商家,索賠出現規模化、專業化態勢,被告集中於大型網站經營者、商場、超市或者知名品牌生產商。

“對於此類群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瑕疵商品主張懲罰性賠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實務中,應根據購買商品的性質、用途及數量等日常經驗法則判斷。明顯違背生活常理,並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行為,如未能舉證證明行為的合理性,不應認定其受消法保護,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不予支持。”

規範職業索賠,引導關注食品安全等問題

今年以來,針對職業索賠的不利消息接踵而至,其中,國家層面涉及職業索賠的政策性文件已經出臺3個。

5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切實保護平臺經濟參與者合法權益,打擊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

9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到,依法規範牟利性“打假”和索賠行為。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還建議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規範職業“索賠”人“假打假、真牟利”的行為。

針對姚鵑、李長青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今年8月底書面回覆稱,職業索賠已背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民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本意,將配合司法部儘快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廣告宣傳、標籤標識、說明書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屬於欺詐行為進行細化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還透露,正在起草的規章將依法規範惡意投訴舉報行為。

不過,在食品和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的職業索賠行為依然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可以引導‘職業索賠人’關注食品安全問題,有利於形成對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全社會監督氛圍,保持對於食品、藥品製假售假的高壓態勢,遏制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發生。”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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