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房子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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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别,笔者整理如下,供参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为了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程序,基本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机制。但在审查期间,只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经过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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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权利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提起强制执行,这样法院会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等待拍卖;但同样的,法律也赋予了案外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为实际工作中的财产关系不是简单的明示,其背后有可能隐藏有其他不知道的合法交易行为。

01

遇到这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待审查结果

案外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展开对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为的核查。

这个时候,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内心肯定是非常焦急的,但是却什么也做不了,只能耐心的等待审查的结果,或者同时自己也查找一些其他财产线索,收集有利于自己执行申请的证据。

对执行房屋来说,以下情况,执行异议基本成立,申请执行人只能另行查找财产线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02

如果法院组织执行异议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加了解情况,寻思对策

通常,执行异议的案件法院会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看其申请的材料和提供的证据,特别对有的事实不清的,证据不明,存在明显争议的,还会组织多方当事人开一个听证会。

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加听证会,这样可以全面透彻的了解异议情况,同时要收集一些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对异议人的申请进行答辩和驳斥。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的异议人是被执行人请来扰乱进程,或者是其亲属扮演的角色,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尽可能收集一些反驳证据来应对。

结语

案外人申请了执行异议,如果其异议没被法院所采纳,还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查明争议的事实,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等法院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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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权利。这个很正常,没必要惊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基本上是对房产主张权利,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执行,而这种纠纷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想要排除执行执行的买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作为申请执行人,届时依法参加执行听证会,就对方的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等问题作出答辩即可。当然,因为这个属于对执行物的异议,若法院不支持其异议请求,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届时,还将产生一个诉讼,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判。


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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