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對不起訴5種常見的“犯罪情節輕微”情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對不起訴5種常見的“犯罪情節輕微”情形 ——從大數據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要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對不起訴5種常見的“犯罪情節輕微”情形

2016和2017年,P2P行業引發的非法集資案件開始頻繁出現。2018年,此類案件再次呈井噴式增長,尤其是大案要案頻發,涉案數額不斷攀升。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在今年以來陸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可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情況下,要成立“犯罪情節輕微”,犯罪被不起訴人必須具備一種或者幾種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節。筆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就檢察機關針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所做的相對不起訴決定書進行了檢索,選取若干有參考價值的相對不起訴決定書,結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團隊近幾年辦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對相對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的種類進行了總結分析。總結出司法實踐中5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酌定不起訴的“犯罪情節輕微”類型,以供參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對不起訴5種常見的“犯罪情節輕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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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所起作用較小,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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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473號)

關鍵信息: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系接受指派參與審查公司貸款風險、受理客戶投訴等工作的公司員工,在涉案公司作用相對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被不起訴人,一般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被不起訴人在公司中的職務一般為財務人員、客服主管、業務員,宣傳人員、前臺等,系受僱傭從事工作人員,在公司不享有決策權,非犯罪事實的組織者、決策者、指揮者,未參與涉案資金的的控制、使用及收益。二是被不起訴人參與非法吸存數額一般較小,參與程度低,其犯罪行為對公司吸存行為的幫助較小。三是被不起訴人的收入結構一般為固定工資加業務提成,獲利普遍較少。辯護律師應當認真梳理核查卷宗材料,找出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小、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的證據。若卷宗材料未包含上述證據,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向嫌疑人瞭解有關情況,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如公司登記情況、員工花名冊、員工工資單、扣押物品清單、標書、借款協議、平臺截圖、分期還款公告、聊天記錄截圖、銀行卡明細、審計報告等,以證明嫌疑人的從犯地位。

同類不起訴決定書:拱檢二部刑不訴〔2019〕13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585號、越檢公訴刑不訴〔2018〕452號、拱檢刑不訴〔2019〕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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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具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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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高淳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寧高檢訴刑不訴〔2019〕43號)

關鍵信息:該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從犯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同類不起訴決定書:石檢公訴刑不訴〔2019〕78號、桐檢公訴刑不訴〔2019〕220號)、拱檢刑不訴〔2019〕167號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要成立自首,被不起訴人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情節。作為辯護人,應當全盤把握法律和司法實踐關於自首情節的認定,熟練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自首認定標準的規定。此外,司法實踐一般將經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的行為,也認定為自首。辯護人要認真查閱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認為被不起訴人符合自首條件的,應當及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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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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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濱檢公訴刑不訴〔2019〕34號 )

關鍵信息: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季某某不起訴。

同類不起訴決定書:濱檢公訴刑不訴〔2019〕33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585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475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69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310號、遂船檢公刑不訴〔2019〕19號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本罪來說,要達到認罪認罰從寬的標準,除了自願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以外,還應當具有其他從寬情節,如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積極退還違法所得等,如此才能達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標準。根據“兩高三部”新出臺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認罪認罰從寬”為“可以”從寬而非“一律”從寬,對於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因此,辯護律師應當準確把握司法機關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全面考量當事人是否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並及時提出法律意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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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四:退賠或退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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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遂船檢公刑不訴〔2019〕19號)

關鍵信息: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系該公司總監,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但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同類不起訴決定書:濱檢公訴刑不訴〔2019〕33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585號 、石檢公訴刑不訴〔2019〕78號

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因此,對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的主犯,退還所吸收資金為必要條件。辯護律師要全面細緻地分析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向當事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在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的前提下,支持、配合司法機關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件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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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初犯,主觀惡性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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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7〕352號)

關鍵信息: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且表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一般情況下,初犯與累犯、慣犯相對,反映出被不起訴人的主觀惡性不深,違法性認識不高,同時再犯的可能性也較小。而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累犯應從重處罰,若嫌疑人構成累犯,即使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檢察機關做出相對不起訴的概率也是極低的。

同類不起訴決定書:越檢公訴刑不訴〔2018〕452號、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9〕473號

結語

除了以上五種常見情形,我國《刑法》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也可以作為“情節輕微”不起訴的辯護要點,如有立功表現、屬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因此,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而言,審查起訴階段的有效辯護工作意義重大。在此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儘快熟悉案情和卷宗材料,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申請調取相關書證、物證,在此基礎上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專業法律意見書,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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