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案件“保質”無期限 “總對總”查控結舊案

“萬分感謝法官一直不放棄我的案子,我終於拿到了屬於我的執行款”,遊某激動的說道。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順利執結了一起因借款合同糾紛,贏得了當事人的點贊。

外地人金某因為資金週轉不開,向其朋友即該案申請人遊某借款50萬元,約定同年12月30日前還款。但金某隨後與遊某玩起了“神隱”。無奈之下,遊某一紙訴狀將金某訴至安源區人民法院。安源區法院依法判決金某償還遊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金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遊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通過“總對總”執行查控系統查詢金某名下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多次傳喚金某,其一直拒不露面。執行法官雖採用蹲點在金某戶籍所在地,但仍未發現金某蹤跡。隨後,執行法官依法將金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令並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案一度陷入僵局。案件雖已終本,但執行法官仍高度關注該案,在執行法官不懈努力下,執行法官終於發現被執行人金某名下多出60萬餘元,執行法官立即啟動司法凍結、扣劃程序。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執行案件不會因“終結本次執行”而終止,一旦發現新的線索,法院將立即恢復執行。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法院會告知申請人,“如有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隨時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申請執行人亦有提供新線索給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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