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成放火报复,一男子被进贤检方批捕

盗窃被抓恼羞成怒,屋前放火罪加一等。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放火罪的何某甲批准逮捕。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与受害人何某乙均系进贤县某镇何家村村民。2019年10月22日凌晨,何某甲趁夜色掩护来到同村的何某乙家偷东西,被何某乙当场发现,何某乙用手打了何某甲几下便让其回家。次日,何某甲回想自己挨了何某乙的打,心中气不过,遂伺机报复。当晚,何某甲捡来一堆稻杆,堆放在何某乙家老屋门口,并用一个捡到的打火机将稻杆点燃。所幸不久即被何某乙发现并扑灭,火势未蔓延至屋内。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又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放火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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