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欲将30万保额留给小三!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合理

夫妻双方恩恩爱爱应该才是正常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夫妻随着感情生活的消亡,一方或两方不满足于现状,于是就把精神寄托到别的人身上去了。

以下将通过一个寿险理赔案例,来说一下保险理赔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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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身亡,欲将30万保额留给小三!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合理


01.

家住广西的周先生和梁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当地都有自己经营的农庄,夫妻两人都已58岁,结婚已有30多年,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年。

当初两人结婚时非常亲密,但从十多年前开始,夫妻两人的关系已经越来越淡,虽在同一屋檐下但已经没有过多的感情,夫妻二人早已不再同床共枕。

碍于面子,以及保存自己在孩子心中的完美形象,夫妻二人商量只分居不离婚。

大约在9年前年,周先生认识了小他两岁的王女士,很快两人就在一起同居了。周先生想和王女士结婚,并想向儿女坦白一切,于是就找妻子梁女士商量。

但梁女士怕丢人坚决不肯答应。心软的王女士觉得自己已经这把年纪,只要有个人踏踏实实陪自己过完一生就行,结婚证只是一张纸,要不要也行,于是叫周先生不要强求。

同年,周先生去了当地的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30万元。该合同上,受益人写的是王女士,两人的关系写的是夫妻。

今年年初,周先生在驾车外出时,不幸遇到交通意外,遭受重伤不治身亡。事后,悲痛的王女士给爱人处理身后事,就在整理遗物时,王女士发现了周先生的保险合同,于是就整理好相关的材料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与周先生并不是夫妻关系,与保险合同上写的夫妻关系相违背,于是就拒绝了王女士的理赔申请。

就在同一时间,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其妻子梁女士,并告知了她丈夫购买了一份寿险,她和她的儿女都能拿到30万的保险赔偿金。


于是,妻子梁女士就把相关的理赔资料准备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资料。

王女士知道了周先生妻子的情况,她感到非常疑惑自己明明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凭什么30万保险金自己偏偏却拿不到?随后,愤怒的王女士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即使告上法院,王女士最终败诉,保险金自然也拿不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王女士和周先生并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与保险合同上写的夫妻关系不符

最后,妻子梁女士获得了30万的保险赔偿金。

男子意外身亡,欲将30万保额留给小三!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合理


02.

上面的案例,总结起来又是一个原配和小三争财产的故事,但原配和小三的矛盾无论过了多少年,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不说别的,说回保险。在上面这个案件,存在最大争议的应该是这个保险受益人,那么这个保险受益人不是自己,不是亲人,而是其他人是可以的吗?

其实是可以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受益人可以是你想指定的任何人。

但是,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亲属关系,很容易被认为存在“骗保”嫌疑,理赔起来也会相当麻烦。

如果受益人是自己的朋友、恩人等亲属之外的关系,就一定要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一栏上如实填写,然后一定要记得拿着保险合同到公证处公证。

只有公证了,才能表示已经自愿将保险金留给朋友、恩人等,而亲属是无法拿到保险金的。如果中途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可以的,需到保险公司处更改,然后再到公证处公证。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还会有这样的疑惑:可以给亲属以外的人买保险吗?

答案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双方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这个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了: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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