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咸鱼竟掺"敌敌畏"!济南一老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饮料全靠“配”

有敌敌畏的咸鱼

加了吊白块的皮肚

……

有一小部分人

为了牟取不法利益,

不惜以身试法


卖咸鱼竟掺

添加剂“配”起来的饮料

被告人谷某、李某和金某均为莱芜一家公司的员工。

自2017年12月起,该公司开始生产核桃味以及杏仁露等饮料产品,产品销往湖南、安徽、河北及辽宁各地。2018年1月,该公司正在从事饮料加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核桃味饮料共5143箱,杏仁露饮料1376箱,以及生产饮料用的山梨酸钾、柠檬酸钠等配料、包装袋和生产设备。经检测公司证明,查获的饮料产品中蛋白质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判决结果: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以被告人谷某、李某、金某明知生产的产品不合法、不符合卫生标准,仍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已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八个月,并均处罚金十四万元。

为防止长虫子,竟加敌敌畏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从批发市场购进几种咸鱼,共计100余斤,放到自己的水产店内对外出售。

2017年8月,食品侦查大队对张某水产店进行抽检,在检测的三种咸鱼中,检出含有敌敌畏成分。据了解,为防止制成的咸鱼长虫子,张某在咸鱼里掺入了敌敌畏。截止到案发,张某累计销售含有敌敌畏的咸鱼80斤,剩余的20斤咸鱼已作销毁处理。

判决结果:

莱芜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销售的咸鱼中掺入敌敌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加料,给皮肚漂色、增重

被告人李某自2010年夏天开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王某处购进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制成的猪油及干猪皮,用猪油炸制干猪皮加工成皮肚。为获取非法利益,他在用水发泡皮肚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使皮肚增重或漂白增色,来增加销量。他所生产的皮肚均运至农贸市场,分别多次批发给菜市场和超市销售。

后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李某住处查封猪皮900余千克、猪油200余千克、吊白块1千克等和生产设备,并已作销毁处理,王某于同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

日前,莱芜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向其索要吊白块系用于食品加工,而向其提供,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

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民以食为天

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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