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區法院宣判第三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12月13日上午,芝罘區人民法院對任某興等8名被告人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包庇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任某興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楊某易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姜某A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楊某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姜某B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宋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王某虓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趙某芳犯包庇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芝罘区法院宣判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認定其中任某興、楊某勇、姜某A、楊某傳、姜某B等5人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芝罘區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芝罘区法院宣判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興將被告人楊某勇、姜某A、楊某傳、姜某B等人聚攏在其周圍,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興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某勇、姜某A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楊某傳、姜某B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間,該犯罪集團在煙臺市萊山區先後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3起、違法行為2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此,芝罘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決。部分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