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委托权限的任性,谁来“买单”?

日常生活中,委托关系可谓十分常见,比如委托他人签字领款、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委托他人海外购物,虽然委托内容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但均应遵守“受托人听委托人的”这一法则。如果受托人恣意而为,那就要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近日,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便因受托人“不听话”而引发。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和被告王某均从事收购废旧纸皮业务,因被告王某与各个纸厂关系较好,交货时纸厂会减少扣杂、不压货款,原告便与被告协商,双方协商由被告王某向纸厂出售纸皮,并负责按次收取报酬。交易两次后,原告董某认为这样操作不仅省事,而且价钱合理,便对被告王某更加信任。

2019年5月份,原告董某按照约定将一车纸皮交由被告王某送至纸厂,双方商定报酬为1000元,被告王某领取货款后直接从中扣减。没成想,这批货物扣杂高达30%,原告董某当即表示不愿出售,要求被告王某将货物拉回,但其却执意将纸皮售出。原告董某认为被告王某在本次交易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其赔偿扣杂重量对应的货款1.2万余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接受原告董某的委托,代为出售纸皮并收取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应当按照原告董某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原告董某要求不予出售的情况下,仍坚持出售纸皮,导致交易完成且无法撤销,故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认可扣杂不可避免,考虑到案涉纸皮已不负存在,无法确定纸皮质量,故结合双方以往的交易过程、行业特点、纸张情况、过错程度及原告损失等,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判决由被告王某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3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委托人而非受托人。因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也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换句话说,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说了算,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执行者,不能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指示,更不得违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即赔偿损失。

【编后语】

“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既然接受他人委托,就应珍惜信任,慎思笃行,谋求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对于相应的办理结果也应及时反馈。因为,这既是一种担当、一份信誉,也是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愿生活中的你,心存善念,不负信任,用良好的品行导航,稳稳地筑牢自己人生路上的每一方根基。(杨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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