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MITU”商標註冊案敗訴 上訴被駁回

12月13日消息,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申請註冊的“MITU”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理由是與“米圖Mi-tu”商標近似。小米科技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決定,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駁回,小米不滿一審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上訴。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北京高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二審駁回小米上訴,維持不予註冊的認定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則為“MITU”商標與“米圖Mi-tu”商標是否近似。

判決書顯示,“MITU”用於小米指定使用商品,如潔膚乳液等(簡稱複審商品)。“米圖Mi-tu”商標註冊人為廣州中海化妝品有限公司。

此前,小米科技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第27996012號“MITU”商標的註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情形,駁回了“MITU”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該條文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小米科技公司認為,“MITU”商標與第7080708號“米圖Mi-tu”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整體外觀、對應的漢字、整體呼叫、含義等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米圖Mi-tu”商標目前均權利待定,如被撤銷,則其就不再構成本案“MITU”商標獲准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因此,小米科技公司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該案於2019年5月17日立案。

一審判決書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小米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米圖Mi-tu”商標目前處於有效的註冊狀態,構成了對“MITU”商標的在先註冊障礙。“MITU”為純文字商標,與“米圖Mi-tu”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接近,因此二者構成近似。小米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要註冊的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也無法延及“米圖Mi-tu”商標,綜合來看,不予註冊“MITU”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定合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小米科技公司不滿上述判決,向北京高院遞交了上訴書。小米科技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請求北京高院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北京高院於2019年9月3日受理該上訴,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符合事實,並對原審予以確認。並表示,直到該案件審理結束,小米科技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米圖Mi-tu”商標已經被撤銷註冊並且發佈了撤銷公告,對於“米圖Mi-tu”商標的穩定性沒有辦法定論。綜合來看,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此,對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天眼查數據顯示,小米科技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註冊資本(實繳資本)為185000萬人民幣。雷軍持有該公司77.8%的股權,為第一大股東,並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長。

小米科技公司涉及行政處罰(工商局)21條,立案信息11條,法院公告370份,合計法律訴訟達4083條。

(新浪財經 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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