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11月5日經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規定,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生態文明行為規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法規規定,在相應路域內通行;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文明就醫;文明上網;移風易俗;自覺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自覺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範;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和諧相處;等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舉報。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按照規定,在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元罰款。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當場清理,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公益廣告牌、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人員發放廣告、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威脅、侮辱、毆打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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