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身份妨礙案件審理被罰3000元

近日,新疆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故意隱瞞身份,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潘某梅下發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2019年10月14日,原告瑪納斯縣某農資公司起訴被告潘某梅、王某福夫妻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該案原告以被告潘某梅出具的欠條中籤名的“潘某麗”起訴,在該院第一次向被告郵寄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時,被告潘某梅簽收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該案第一次開庭前,承辦法官與書記員對其作詢問筆錄時,承辦法官要求其出示身份證其拒不出示,且隱瞞簽收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的“潘某梅”就是“潘某麗”的事實,作虛假陳述,導致該案當天未能開庭。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潘某梅故意隱瞞個人信息事實,作虛假陳述,其行為妨礙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審理,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擾亂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也是證據的一種形式,被告潘某梅作為訴訟參與人隱瞞“潘某梅”就是“潘某麗”的事實,其虛假陳述的行為構成對重要證據的偽造,遂對被告潘某梅作出處以3000元的罰款的處罰決定。

據瞭解,該案是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首起因隱瞞身份信息,作出虛假陳述,妨礙案件審理而被處罰的案件。(拜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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