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類案裁判方法 | 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人格權糾紛是指因人格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面對人格權的法定性與侵權行為多樣化、新型人格利益不斷湧現之間的矛盾,以及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等權利衝突,人格權保護範圍的界定是人格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起點,侵權是否構成以及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認定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此外,在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糾紛案件中,如何在法益平衡的前提下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成為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我們有必要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對人格權保護範圍的界定

樓甲與樓乙系兄弟關係,兩人的父母長期隨樓乙定居國外。後其父母相繼因病在國外去世,但樓甲均未獲知父母去世的消息。樓甲認為,樓乙未及時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關事實,導致樓甲未能見到父母最後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損害,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樓乙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小區業主朱某在小區微信“業主交流群”中針對業委會鄔某發表了一些言論,認為鄔某指使小區物業砍伐樹木。鄔某表示自己對砍樹事宜並不知情也沒有指使物業砍伐樹木,認為朱某的汙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在小區微信群中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沈某通過查詢得知其姓名被包括A公司在內多家企業登記為財務負責人。由於A公司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A公司列入稅收高風險名單,但稅務機關並未對沈某個人作出處罰,也未將其列入稅收高風險名單。沈某主張在該段期間內其從事發票申領等工作的效率降低、業務受阻從而造成財產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沈某姓名權的行為,並將沈某從A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中移除;在市級報紙上向沈某書面賠禮道歉;賠償沈某財產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案例四:涉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邊界的界定

案外人在B公司經營的社交網絡平臺上以王某照片為頭像註冊用戶,並在平臺上接連發布了多篇日誌、照片及留言,使用辱罵、攻擊的措辭聲稱王某是“第三者”。王某要求B公司刪除該用戶上傳的照片及相關言論,但B公司僅刪除了王某的相關照片,但未對相關言論予以刪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在平臺主頁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等。


二、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人格權保護範圍界定難

人格權屬於絕對權,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人對絕對權負有不得侵犯的一般義務。隨著現代生活和科技的發展,侵權行為方式呈現多樣化,新型人格利益也不斷出現,而現有法律對人格權的規定較為概括、抽象,存在一定的彈性與開放性。如何判斷原告訴請是否屬於人格權的保護範圍,是實踐中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的難點。如案例一中,樓甲所主張的祭奠權是否屬於人格權的保護範圍、是否蘊含著法律所保護的人格利益,需要法官根據案情具體界定。

人格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與認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標準通常是一致的,但由於人格權類型較為多樣,各類人格權侵權認定的具體要件存在一定差異,實踐中的理解認識也不統一。如案例二中,朱某是否存在惡意誹謗行為、是否造成鄔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均需要根據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三)侵權責任承擔方式與具體賠償金額的確定難

行為人構成侵權的,需要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如案例三中,當法院認定A公司對沈某姓名權構成侵權時,案件爭議焦點就在於A公司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方式與範圍,包括是否需要在市級報紙上書面賠禮道歉,沈某的財產損失應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能否支持等。

網絡侵權涉及權利人與網絡用戶之間權利衝突以及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案情往往較為複雜,導致審理難度較大。如案例四中,網絡用戶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認定;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B公司對於用戶發佈的相關信息是否已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均是此類糾紛審理的難點。


三、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

人格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類民事權利,保護人格權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任務。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也在採用積極確權的模式,以實現人格權的全面保護。

人格權糾紛案件中,法院既要維護、鼓勵行為人的言論及行為自由,又要通過對人格權的保護使行為人的行為更加規範。法院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個案實際情況,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妥善處理好個人言論、行為自由與人格權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

此類案件的審理一般分為三個步驟:首先,界定是否屬於人格權保護範圍。人格權的法定類型是確定的,需要通過一般人格權對具體人格權之外的人格利益提供兜底保護,為新型人格利益上升為獨立的權利形態提供充分的空間。其次,以侵權構成要件為法理基礎,結合各種人格權侵權的具體要素,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以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最後,考量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如系網絡侵權糾紛,則審理要點在於權衡權利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權利衝突,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履行法定義務進行審查。

(一)界定是否屬於人格權的保護範圍

《民法總則》第109、110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學理上通常稱前者為一般人格權,後者為具體人格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有具體條款規定的必須先適用具體規定。只有在窮盡具體條款之後,才能適用一般條款進行裁判。因此一般人格權只有在不能適用具體人格權時方才能夠加以適用。

1、具體人格權的保護範圍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這三種權利是人格權利中最基礎、最重要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尚需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

(2)姓名權。公民的姓名權應包括本名、藝名、筆名、別名。姓名權的內容包括決定、改變和使用姓名的權利。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肖像權。肖像是通過攝影、雕塑、錄像、繪畫、電子數字技術等手段,將自然人的五官特徵、形體特徵、肢體特徵或其他可識別特徵,以物質載體或虛擬物質方式表現其全部或局部,並能夠為人們主要通過視覺方式感知的形象。肖像最基本的功能是識別。肖像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對自己形象再現的排他性支配權,包括兩種屬性:一是積極作為的支配屬性,如肖像使用權;二是消極防禦的不受侵害屬性,如維護肖像完整權。

(4)名譽權。名譽是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名譽本質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而不包括權利人主觀的名譽感。如案例二中,雖然行為人的言論對權利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壓力及負擔,但未造成小區業主對權利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故不構成名譽侵權。

(5)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隱私權客體“隱私”的內涵較為豐富,在何種情況下構成隱私,需要結合特定的時間、地點等具體情形予以判斷。司法實踐中,隱私權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個人秘密兩部分內容。私人生活安寧主要包括物理空間上的安寧和精神空間上的安寧;個人私密主要包括個人身體私密和生活私密。

(6)其他具體人格權一是榮譽權。行為人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權利人可以榮譽權受到侵犯為由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榮譽與名譽的主要區別在於,榮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給予的積極、正面的評價,授予或撤銷具有相應的程序;榮譽是民事主體依據自己的積極行為而取得社會組織的評價,而非自然產生。二是婚姻自主權。對於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權利人可以主張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各類人格權競合的情形下,如行為人通過冒用權利人的姓名而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姓名權、減損權利人名譽的行為,同時構成侵犯姓名權、名譽權的,由於該等侵權行為在責任形式上具有相同之處,通常權利人可擇一而訴。

2、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

一般人格權是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的,即以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為內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權利集合性特點的權利。人格權糾紛案件中,在原告主張的權利不屬於具體人格權保護範圍的前提下,法院需要審查原告的主張是否屬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保護範圍。由於“自由”“尊嚴”的表述存在高度的抽象性,需要通過司法實踐總結將其類型化,以實現人格權保護體系的開放性與安定性之間的平衡。

如案例一中,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我國一項悠久的傳統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祭奠權的實質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自然人為逝世親人祭奠的權利。權利人通過祭奠行為表達對逝世親人的哀思及懷念,也緩解因親人去世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其權能表現為舉行追悼、葬禮、遺體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如果權利人未按照傳統習俗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則可能導致社會及他人對其產生負面評價。因此祭奠權雖非法律明確規定的人格權類型,但應當屬於人格利益範疇,應作為《侵權責任法》的民事權益加以保護。

人格侵權原則上存在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在某些人格權的侵權認定上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注意。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侵權的認定

在具體人格權糾紛案件中,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最為多見和典型,原則上均遵循一般侵權的認定標準。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此類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均有較為具體的規定,故在此不再贅述。

姓名權的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命名權、更名權的行為;二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包括盜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是指行為人未經姓名權人本人授權,擅自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姓名權人、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案例三中,A公司盜用具有專業資質人員沈某的姓名進行民事活動,構成姓名權侵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行為人冒名頂替使用他人姓名並冒充其參加民事活動的行為。如冒用他人姓名檢舉足以使與之相熟的人認為檢舉者為被冒用人,構成姓名權侵權。此外,在實務中還存在取同音字等方式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如綜合其他信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姓名指向權利人,且這種冒用行為使權利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則應認定行為人構成姓名權侵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構成肖像侵權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二是

行為人使用肖像未經肖像人同意;三是行為人使用肖像以營利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是否需要“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侵權要件存在爭議。從現有生效裁判來看,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亦可構成肖像侵權。如利用計算機技術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而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此行為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可認定構成肖像侵權。

在肖像權糾紛案件中,使用影視形象是否構成對演員肖像權的侵犯存在爭議。一般認為,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演員根據劇情需要和導演意圖所飾演的,所以演員在影視作品中的表演形象已不再是自己本身的形象,而是經過藝術加工的角色形象。影視作品中的每一個角色形象並非由演員獨立完成的,而是由導演、美工、化妝、服飾等許多人員同演員共同對劇情進行探索、研究、創造出來的藝術形象。該類案件涉及的是表演者的延伸保護,而不應當是表演者本人平時肖像的延伸保護問題,因此單純使用影視形象不足以構成對演員的肖像權侵權。

名譽權侵權主要包括四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有損害特定人名譽的行為,以侮辱、誹謗作為主要表現形式;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三是該行為針對和指向的對象為特定個人或者特定群體;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致使權利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要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的關係。公民依據憲法享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名譽權則是公民的一項重要人身權利。這兩種權利均應依法予以保護,但在某些具體語境中可能會發生衝突,對此我們應將公眾人物與一般主體作區分處理:公眾人物在享有公眾關注等公共資源的同時也應當成為公眾知情權、公眾批評監督權所直接指向的對象,應負有較高的容忍和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主觀過錯認定標準應具體化。司法裁判中,往往使用“違反一般注意義務而認為具有過錯”等類似表述。“一般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一是在陳述事實時,所述事實應當基本或大致屬實;二是

在意見表達時,評論內容應當大致客觀公正;三是在陳述或評論時,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攻擊他人;四是在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所致不利影響擴散時,及時配合消除不利影響。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若行為人對特定事實的表述本身是有一定事實依據的,且其觀點是基於對事實的認知或者觀點的表達,並不存在明顯偏離表述依據的前提下,法院不宜認定為侮辱或誹謗。如果事實本身是存在的,在評論過程中有惡意歪曲、偷樑換柱的情形,則不宜認定為善意的評論。

如案例二中,朱某言論屬於對事實的陳述,其在誤解的基礎上發表不當言論,在瞭解真實情況後也及時澄清此前的不當言論。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朱某主觀上並無以損害或貶低權利人人格為目的,而採取侮辱、誹謗及虛構事實等方式侵害鄔某名譽的惡意,故不應認定朱某構成名譽權侵權。

隱私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未經權利人同意;二是一般採取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行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處理權利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一般不認為是侵權,但權利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此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一般也不宜認定為侵權。

近年來,隨著網絡媒體的飛速發展,出現了較多公開藝人、名人工作、生活信息的情形,並導致相當數量的網絡用戶對此類信息進行關注和評價,從而引發了較多的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件。通常認為,作為曝光度高於一般公眾的藝人、名人應當預見到其工作生活中相關事件可能引發的關注和評價,亦應負有較高的容忍和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特別注意結合互聯網時代對言論容忍度帶來的新變化做出綜合評價。

法官既要避免不應受到人格權保護的利益受到保護,以及無限制地擴張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也要避免具體人格權之外的新型人格利益無法受到應有保護。具體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為侵害不屬於具體人格權利益的保護範疇。一般人格權是對具體人格權的補充,只有在不能適用具體人格權加以保護時方才適用。

二是新的人格利益需符合一般人格權所承載的價值首先,法院應當判斷是否存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即判斷受侵犯的利益是財產利益還是人格利益。如毀損他人的墓碑,雖然包含財產利益的侵害,但主要是對人格利益的侵害。

其次,法院應當根據社會公眾的認知、風俗習慣、傳統倫理道德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受侵害的人格利益是否符合一般人格權的價值。

三是侵害人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一般人格權的邏輯外延相對較廣,但保護的法益範圍不宜過寬。援引公序良俗原則加以限制能夠將社會生活中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引入司法裁判,以提供道德要求法律化的途徑。如案例一中,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我國一項悠久的傳統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

針對不同的人格權侵權糾紛,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責任承擔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但需考慮責任承擔方式的實際可行性和有效性。

2、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適用

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適用範圍應當與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相當。如案例三中,沈某要求A公司在市級報紙上對其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但由於A公司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域和造成的影響均在稅收徵收管理這一特定範圍內,故沈某的訴請與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並不相符,法院最終判令A公司向沈某書面賠禮道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時,法院還應考慮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否可能會在客觀上對被侵權人造成進一步的損害,如果存在此種情形,則判令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給予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其他民事責任可能更為妥當。實務中,若侵權人在判決生效後消極應對,拒不履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權利人有權申請執行,一般由法院執行部門以侵權人的名義履行判決主文明確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義務,所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3、賠償損失的適用

(1)財產損失數額的確定依據

法院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對侵害人格權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認定。如肖像權糾紛案件中,可以結合侵權人的過錯、侵權情節、許可使用的範圍時間、被侵權人的知名度等因素,參照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在姓名權糾紛案件中,如被侵權人無法舉證證明其實際財產損失,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因盜用姓名而獲得的利益認定賠償金額。如案例三中,沈某為具有專業資質人員,法院可以綜合考量A公司的主觀惡意、姓名使用領域、盜用姓名期限等因素,採取核算最低限度內勞務成本的方式認定A公司的獲利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還應審慎考量是否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上限金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賠償數額上限為50萬元,但知名度較高的明星藝人代言費數額較高,當其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犯時,如果機械地參照許可使用費認定賠償數額,則會遠遠超出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對於此種情形,法院應當格外審慎處理。

(2)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標準

侵害他人人格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侵權人在精神方面的損害是一種主觀的心理現象,在特定情況下如何判斷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可以從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影響來考量。如案例三中,財務負責人的登記信息僅留存於稅務機關內部系統,並不對社會公眾公示,且稅務機關並未針對沈某個人作出過處罰,也未將其列入稅收高風險名單。因此,即使A公司的行為對沈某造成了精神損害,也僅限於沈某對不實信息擴散及未知責任風險的心理擔憂,而現有證據顯示不實信息並未公開擴散,相關風險導致實際後果的可能性也明顯較低,故該種心理擔憂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法院對沈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不予支持。

(四)網絡環境下人格權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人格權侵權責任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自己責任,即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是提示規則,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則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屏蔽、刪除、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而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需對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是知道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若沒有接到相關通知,但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但沒有及時採取措施的,應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在網絡人格權侵權案件中,首先要認定網絡用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相應認定標準前文已有述及,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間的界線。

其次要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面對網絡用戶發佈的海量信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一一審查可能會加重其經營負擔,不利於網絡服務產業的發展。因此法律規定的提示規則框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範圍。關於提示規則的適用,主要審查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被侵權人是否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過有效通知。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及初步證據等內容的,法院應當認定為有效通知。

二是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如案例四中,B公司稱其在接到王某通知後已對相應照片作出處理,但王某在發現侵權信息後曾多次要求B公司屏蔽該用戶,B公司僅刪除通知之前的相關照片而未對侵權用戶的網頁予以屏蔽或者斷開該網頁鏈接,因此並不能認定B公司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故B公司應對王某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文限於篇幅並未對所有類型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展開分析。其中,對於案件體量龐大且至關重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因法律規定相對較為明確,本文未作重點分析。尚需注意的是,對於死者的權益保護,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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