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企業是否涉稅“犯罪”?稅務局用的法律定罪圖一看就清楚

企業財務涉稅犯罪由原來的“兩套賬”已經逐漸升級到“虛開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陰陽合同”等。財務造假手段也是越來越隱蔽。最可怕的是這種犯罪行為在一些財務工作中,早已形成迫在眉睫的風險,但卻還是渾然不知。就如某公司這個會計:

臨近2020

應該是

會計行業最慘的人了!!

昨天的昨天我被通知公司涉嫌偷稅,而且竟然被移交到司法部門了!!!


我不服,坐著老闆的勞斯萊斯到稅務局要討個說法。雖然來這個公司時間不長,但是我堅信是如實申報納稅的“合法納稅人”。

於是乎,我就:

乾貨!企業是否涉稅“犯罪”?稅務局用的法律定罪圖一看就清楚


接待我的稅務人員用和藹可親的態度告訴我,我公司逃稅惡意“逃稅”經核查事實確鑿。


違法事實一:利潤常年虧損和微利。

數字造假

財務利潤數據異常

同地區、同行業利潤率相比

出現異常

與股東財富相配比

出現異常!

出現異常根源在於我公司連續4年內,利潤始終處於虧損和微信。

我質問:企業連續出現虧損和微利不可以嗎?

答覆:公司正常經營中出現虧損和微利是正常,但是你公司在稅務數據採集系統分析出現風險預警最高級。出現疑點是:連續五年固定資產投資增長20%;庫存率增長率在10%;一線員工增長15%;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呈現人為控制和調整財務數據行為明顯。經調閱相關數據和實地核查,你公司出現利用虛開發票行為虛增成本和費用。利潤一直處於微利和虧損狀態。通過相關部門信息採集,企業經營管理使用資產與利潤不相符。

企業不掙錢,股東個人財富怎麼會不斷增長?

股東還有別的生意嗎?

來自家庭財富傳承嗎?

........

對此,我隔窗看看來時乘坐老闆的豪華汽車,悟有所思.


違法事實二:簽訂虛假三方協議?


虛開發票

我的前任會計

周某以6戶企業的名義

向稅務局申領空白髮票1300多份

然後讓業務員

通過快遞

利用虛假三方協議,將空白髮票郵遞給異地下屬子公司(服務公司)代總公司向全國客戶開具發票。企業已經認證抵扣進項稅額,涉及金額4200餘萬元。

乾貨!企業是否涉稅“犯罪”?稅務局用的法律定罪圖一看就清楚

稅務局是社麼發現的啊?

財務《損益表》呈現數據顯示(單位:億元)

年/項目

銷項

進項比例

2013

1.6

35%

2014

1.6

40%

我對此質問:簽訂三方協議為什麼不行?

答覆:因為沒有真實交易!

雖然是下屬機構,但是屬於只開票的殼公司。

對此,我看了一下稅務小幹部給我的稅務移交案例和涉稅“犯罪”資料之後,恍然大悟,納稅人涉稅行為應把握的“

拐點”全部在這裡。

1、涉稅追訴十二種財務現象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法律依據

違法事實

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提示:這裡需要控制“五年”內和10%的臨界點。超過部分儘快補繳稅款。

第五十七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提示:這裡需要控制在五萬元以內。超過部分儘快補繳稅款。

第五十九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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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主要欠稅有“走逃”跡象。

2、利用虛假經營財務數據欠稅不還十萬元以上的,會被確定為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超過部分儘快做補繳稅款,然後註銷。

第六十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提示:特徵是財務數據造假,虛擬出口數量與交易行為。這個紅線不要碰。超過部分儘快做退回補繳稅款。

第六十一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提示:所謂虛開特徵:沒有真實交易;內容造假、數據造假、票據造假。這個紅線不要碰。超過部分儘快做進項轉出。

第六十二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徐箐提示:“犯罪”拐點控制在“25份”以上與“累計十萬以上”。這種違法不要“沾邊”。如存在儘快做進項轉出。

第六十三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提示:“犯罪”拐點控制在“25份”以上與“累計十萬以上”。這種違法不要“沾邊”。

第六十四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

提示:“犯罪”拐點控制在“25份”以上與“累計十萬以上”。這種違法不要“沾邊”。如存在儘快做進項轉出。

第六十五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提示:“犯罪”拐點控制在“25份”以上與“累計十萬以上”。這種違法不要“沾邊”。如存在儘快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千萬不要“走逃”形成被“通緝”。

第六十六條: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100份以內,控制面額四十萬以內。如已形成騙稅和進項抵扣了,就儘快不繳稅款和進項轉出。

第六十七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第六十八條: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50份票面數額二十萬以下。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50份票面數額二十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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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內控制度還是說一套做一套嗎?你的公司還是領導“一隻筆”審批嗎?
《主要業務循環過程中內部控制》涉及
一、採購業務流程的內控設置及優化


①招投標環節的內部控制怎麼設置?
②如何從財務的角度把住合同簽訂的風險?
③不同行業公司內控管理要點有哪些區別?
二、收入業務流程的內控設置及優化
①業務人員的飛單能控制住嗎?
②財務人員如何從內控的角度參與合同簽訂流程?
③為什麼甲公司的業務人員能繞開財務的管理進行發貨?
三、其他業務流程的設置及內控完善的實操方法與技巧
①擬上市公司內控管理該如何進行提前梳理?
②集團內控與單體公司內控的差異是什麼?
③如何平衡內控工作的成本與效益

2、追究刑事責任的八種財務現象

依據一《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以及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提示:掌握違規與違法的界限,掌握好涉稅處理的“拐點”。

第六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提示:稅務追繳期間一定主動申報補稅。

第六十六條

以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

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提示:儘快補繳已經退的稅。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涉及查補行為,保持良好的糾錯態度。

第七十一條

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提前主動到稅務局說明情況。

第七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比照條款進行事前糾正。

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非法代開發票,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徐箐提示:虛開發票違法關鍵在行為的惡意,一定控制行為出現,包括其它發票。

提示:沒有真實交易的一定不可買票和找票報銷。也不可給別人開票。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並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

徐箐提示:該行為屬於法律“零忍讓”。千萬不要涉及該行為。如果存在儘快到稅務局說明情況。

4、如何立案和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

提示:這裡的關鍵點就在於財務數據利用兩套賬和虛假髮票造假。如存在該行為應該儘快進行賬務調整和補稅糾正,減少刑事責任的追究。”金額較大“”巨大“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解釋,注意其他非執法人員的解釋形成的二次風險。

1、“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提示:這裡控制在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如范冰冰“初犯”案例)

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提示:這裡的關鍵詞是“拒繳”。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

提示:這裡突出的是:財務顯示經營困境長期欠稅無法繳納,但是卻出現股東轉移資產,有“走逃”跡象。

1、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

提示:這裡的關鍵詞是“數額較大”,“巨大”由稅務機關進行解釋。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3、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提示:這裡的關鍵詞是“虛”,沒有真實的交易獲取虛假髮票抵稅,或者有真實的業務但是金額虛假。應儘快補稅和進項轉出。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提示:這裡的關鍵詞是"偽造“。即編造,捏造,以假票報銷,利用不存在的業務來謀取利益。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提示:為他人開具虛假髮票,並從中獲取利益等。稅收紅線不要碰。這裡的關鍵詞是“

數額較大”,“巨大”由稅務機關進行解釋。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提示:稅收紅線不要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提示:關鍵詞“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詐騙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

提示:這種行為特徵,主要是主觀故意行為。大多體現利用虛假髮票逃逸股東分紅稅收。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徵管罪的處罰規定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三、什麼行為的涉稅違法,稅務機關必須向司法部門移送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第三條:稅務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必須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四條:稅務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稅務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並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一條:稅務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提示注意: 稅務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公安機關接受稅務移交案例的處理: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稅務執法機關,有關稅務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涉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導圖的重要作用,可作為企業管理者和財務在進行稅收處理的時候,有效把握涉稅刑事責任風險的臨界點,也可視為是指導控制涉稅法律責任的”行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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