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是否涉税“犯罪”?税务局用的法律定罪图一看就清楚

企业财务涉税犯罪由原来的“两套账”已经逐渐升级到“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阴阳合同”等。财务造假手段也是越来越隐蔽。最可怕的是这种犯罪行为在一些财务工作中,早已形成迫在眉睫的风险,但却还是浑然不知。就如某公司这个会计:

临近2020

应该是

会计行业最惨的人了!!

昨天的昨天我被通知公司涉嫌偷税,而且竟然被移交到司法部门了!!!


我不服,坐着老板的劳斯莱斯到税务局要讨个说法。虽然来这个公司时间不长,但是我坚信是如实申报纳税的“合法纳税人”。

于是乎,我就:

干货!企业是否涉税“犯罪”?税务局用的法律定罪图一看就清楚


接待我的税务人员用和蔼可亲的态度告诉我,我公司逃税恶意“逃税”经核查事实确凿。


违法事实一:利润常年亏损和微利。

数字造假

财务利润数据异常

同地区、同行业利润率相比

出现异常

与股东财富相配比

出现异常!

出现异常根源在于我公司连续4年内,利润始终处于亏损和微信。

我质问:企业连续出现亏损和微利不可以吗?

答复:公司正常经营中出现亏损和微利是正常,但是你公司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分析出现风险预警最高级。出现疑点是:连续五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库存率增长率在10%;一线员工增长15%;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呈现人为控制和调整财务数据行为明显。经调阅相关数据和实地核查,你公司出现利用虚开发票行为虚增成本和费用。利润一直处于微利和亏损状态。通过相关部门信息采集,企业经营管理使用资产与利润不相符。

企业不挣钱,股东个人财富怎么会不断增长?

股东还有别的生意吗?

来自家庭财富传承吗?

........

对此,我隔窗看看来时乘坐老板的豪华汽车,悟有所思.


违法事实二:签订虚假三方协议?


虚开发票

我的前任会计

周某以6户企业的名义

向税务局申领空白发票1300多份

然后让业务员

通过快递

利用虚假三方协议,将空白发票邮递给异地下属子公司(服务公司)代总公司向全国客户开具发票。企业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

干货!企业是否涉税“犯罪”?税务局用的法律定罪图一看就清楚

税务局是社么发现的啊?

财务《损益表》呈现数据显示(单位:亿元)

年/项目

销项

进项比例

2013

1.6

35%

2014

1.6

40%

我对此质问:签订三方协议为什么不行?

答复:因为没有真实交易!

虽然是下属机构,但是属于只开票的壳公司。

对此,我看了一下税务小干部给我的税务移交案例和涉税“犯罪”资料之后,恍然大悟,纳税人涉税行为应把握的“

拐点”全部在这里。

1、涉税追诉十二种财务现象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提示:这里需要控制“五年”内和10%的临界点。超过部分尽快补缴税款。

第五十七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提示:这里需要控制在五万元以内。超过部分尽快补缴税款。

第五十九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干货!企业是否涉税“犯罪”?税务局用的法律定罪图一看就清楚

提示:

1、主要欠税有“走逃”迹象。

2、利用虚假经营财务数据欠税不还十万元以上的,会被确定为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超过部分尽快做补缴税款,然后注销。

第六十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提示:特征是财务数据造假,虚拟出口数量与交易行为。这个红线不要碰。超过部分尽快做退回补缴税款。

第六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提示:所谓虚开特征:没有真实交易;内容造假、数据造假、票据造假。这个红线不要碰。超过部分尽快做进项转出。

第六十二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徐箐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25份”以上与“累计十万以上”。这种违法不要“沾边”。如存在尽快做进项转出。

第六十三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25份”以上与“累计十万以上”。这种违法不要“沾边”。

第六十四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25份”以上与“累计十万以上”。这种违法不要“沾边”。如存在尽快做进项转出。

第六十五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25份”以上与“累计十万以上”。这种违法不要“沾边”。如存在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千万不要“走逃”形成被“通缉”。

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100份以内,控制面额四十万以内。如已形成骗税和进项抵扣了,就尽快不缴税款和进项转出。

第六十七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50份票面数额二十万以下。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提示:控制在50份票面数额二十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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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控制度还是说一套做一套吗?你的公司还是领导“一只笔”审批吗?
《主要业务循环过程中内部控制》涉及
一、采购业务流程的内控设置及优化


①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怎么设置?
②如何从财务的角度把住合同签订的风险?
③不同行业公司内控管理要点有哪些区别?
二、收入业务流程的内控设置及优化
①业务人员的飞单能控制住吗?
②财务人员如何从内控的角度参与合同签订流程?
③为什么甲公司的业务人员能绕开财务的管理进行发货?
三、其他业务流程的设置及内控完善的实操方法与技巧
①拟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该如何进行提前梳理?
②集团内控与单体公司内控的差异是什么?
③如何平衡内控工作的成本与效益

2、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财务现象

依据一《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以及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提示:掌握违规与违法的界限,掌握好涉税处理的“拐点”。

第六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提示:税务追缴期间一定主动申报补税。

第六十六条

以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提示:尽快补缴已经退的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涉及查补行为,保持良好的纠错态度。

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提前主动到税务局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比照条款进行事前纠正。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非法代开发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徐箐提示:虚开发票违法关键在行为的恶意,一定控制行为出现,包括其它发票。

提示:没有真实交易的一定不可买票和找票报销。也不可给别人开票。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

徐箐提示:该行为属于法律“零忍让”。千万不要涉及该行为。如果存在尽快到税务局说明情况。

4、如何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提示:这里的关键点就在于财务数据利用两套账和虚假发票造假。如存在该行为应该尽快进行账务调整和补税纠正,减少刑事责任的追究。”金额较大“”巨大“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解释,注意其他非执法人员的解释形成的二次风险。

1、“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提示:这里控制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如范冰冰“初犯”案例)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提示:这里的关键词是“拒缴”。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提示:这里突出的是:财务显示经营困境长期欠税无法缴纳,但是却出现股东转移资产,有“走逃”迹象。

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提示:这里的关键词是“数额较大”,“巨大”由税务机关进行解释。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提示:这里的关键词是“虚”,没有真实的交易获取虚假发票抵税,或者有真实的业务但是金额虚假。应尽快补税和进项转出。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提示:这里的关键词是"伪造“。即编造,捏造,以假票报销,利用不存在的业务来谋取利益。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提示:为他人开具虚假发票,并从中获取利益等。税收红线不要碰。这里的关键词是“

数额较大”,“巨大”由税务机关进行解释。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提示:税收红线不要碰。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提示:关键词“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提示:这种行为特征,主要是主观故意行为。大多体现利用虚假发票逃逸股东分红税收。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三、什么行为的涉税违法,税务机关必须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第三条:税务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税务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税务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提示注意: 税务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公安机关接受税务移交案例的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税务执法机关,有关税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涉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导图的重要作用,可作为企业管理者和财务在进行税收处理的时候,有效把握涉税刑事责任风险的临界点,也可视为是指导控制涉税法律责任的”行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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