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搶奪”的區別


我國《刑法》中有上百個罪名,其中“搶劫”與“搶奪”均屬於暴力犯罪,雖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尤其在定罪量刑上區別較大。

何為搶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何為搶奪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搶奪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加重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奪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搶奪,以下情形屬於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搶奪的。

搶劫、搶奪有何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等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去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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