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劫 男子兩罪並罰領刑5年

一男子盜竊逃竄中武力傷人抗拒抓捕,落網後被查出多起盜竊案。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男子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9000元。

盜竊敗露,持刀傷人抗拒抓捕

涉案人為張某,今年56歲,京山人,無固定職業,曾因犯搶劫罪、流氓罪於1989年11月8日被京山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因犯搶劫罪於2000年2月18日被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京山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因犯盜竊罪於2017年7月20日被安陸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今年2月7日7時30分左右,張某竄到天門市一糧油百雜商店,盜走店主放在店門口玻璃煙櫃內的黑色揹包一個,包內裝有現金2萬餘元。店主發現揹包被盜後趕出店外抓住張某,張某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刀子揮舞,並將店主左手背劃傷。

店主大聲呼救,周圍群眾聞訊趕來將張某制伏並奪下刀。隨後,當地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歸案。

流竄作案,曾在京山天門盜竊3起

張某歸案後,除了交代此次作案外,還交代了3起獨自或夥同他人盜竊的事實。

2018年3月1日3時許,張某夥同他人駕駛摩托車竄到京山市一燒烤店,盜走一員工放在店內冰櫃上的單肩挎包一個,包內裝有現金5200元、銀行卡等物。得手後,張某與他人進行了分贓。

2019年1月的一天6時許,張某駕駛摩托車竄到京山市一牛肉麵館店,盜走店主放在店內工作臺下面的女士手提包一個,包內裝有現金2000餘元等物。

2019年2月7日6時許,張某竄到天門市一面館店,盜走該店主放在廚房操作檯下的布包一個,包內裝有現金1000元、手機1部等物。後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1799元。

張某在天門落網後,因涉及多起京山盜竊案,此案移交京山市相關部門辦理,並由京山市人民檢察院於前不久以涉嫌犯盜竊罪、搶劫罪對張某提起訴訟。

兩罪並罰,領刑5年罰金9000元

京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方法,單獨和合夥盜竊公民合法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張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兇器相威脅,且所盜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在實施搶劫犯罪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張某對其犯搶劫罪的事實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盜竊罪的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張某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9000元。

一審判決後,張某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量上訴人張某具有的法定及相關酌定量刑情節,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對張某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應的刑罰,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荊門晚報通訊員 王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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