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武汉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16号),武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除涉及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外,以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受理;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该被申请人的区人民政府统一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暂不纳入本次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以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仍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市、区司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请依法到市司法局和相应的区司法局办理。

1.武汉市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3号武汉市行政复议服务中心,电话82658174。

2.江岸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长春街53号行政复议科;联系电话:027-82732102。

3.江汉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5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63370216。

4.硚口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长安路27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3599688。

5.汉阳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特一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4468684。

6.武昌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37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8936143。

7.青山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4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6886536。

8.洪山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36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7753282。

9.蔡甸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姚路58号法制科;联系电话:027-84942547。

10.江夏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40号畅安大厦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1772717。

11.东西湖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五环大道49号依法行政科;联系电话:027-83087989。

1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管委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制办;联系电话:027-84735289。

13.黄陂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百泰路依法行政科;联系电话:027-85900408。

14.新洲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205号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7-86910263。

武汉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8日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俗称“民告官”,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制度。

2、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资源确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各种行为。另外,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3、对“红头文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红头文件”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行政机关提起合法性审查,包括:(1)国务院各部门的“红头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红头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

4、行政复议申请有无时效限制?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5、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1)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4)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据材料;(6)要求赔偿的,需递交损失证明材料。

6、如何确定向哪个行政复议机构提起复议?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各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区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则上向该区司法局申请;对市、区政府各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司法局申请。

7、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复议决定种类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驳回等。

8、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主要有哪些权利?

(1)按规定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材料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3)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4)陈述、申辩、质疑、反驳的权利;(5)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6)依法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的权利;(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反映,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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