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國有工業企業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改善城區居民居住環境,消除安全隱患,提升城市品位,汨羅市人民政府依法啟動了汨羅市國有工業企業改制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為規範本項目房屋徵收管理,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岳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嶽政發〔201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補償與安置原則
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條 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具體詳見紅線圖。
第三條 簽約期限
徵收簽約期限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之內。超過期限未簽約的,由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汨羅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汨羅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房屋徵收安置辦公室為本項目房屋徵收部門。汨羅市工信局為本項目的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本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徵收實施步驟
(一)立項;
(二)調查登記;
(三)依法確定評估機構;
(四)測繪評估;
(五)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六)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七)簽訂補償協議並建立檔案;
(八)支付補償資金、騰空搬遷;
(九)房屋拆除。
第六條 安置方式
本項目徵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第七條 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一)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被徵收住宅房屋主體、裝飾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2、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被徵收住宅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3、被徵收非住宅房屋主體、裝飾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費補償。
1、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戶·次計算;8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戶·次計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戶·次計算;搬遷費均按2次計算。
2、被徵收房屋為營業門面的,按營業用房的合法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次計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次計算。
3、生產、經營性用房中設施設備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三)臨時安置費補償。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標準計算;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自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時段,按照約定過渡期內補助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時段,按約定過渡期內補助標準的200%支付。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按6個月計算。非住宅房屋按徵收時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標準按6個月計算。非住宅房屋給予了臨時安置補助的,不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權證補償。被徵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按每本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後權證無條件交給房屋徵收部門並配合房屋徵收部門辦理權證註銷手續。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主體評估價的7‰計算,原則上補償6個月。被徵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經法定程序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給予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
(六)按期簽約獎勵。按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分為兩個時段,每個時段內簽約的給予相應獎勵:
在第一時段(第1~30天)簽約的,按被徵收住房合法正屋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在第二時段(第31~60天)簽約的,按被徵收住房合法正屋建築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獎勵。
超出規定時段簽約的不予獎勵。
(七)按期搬遷獎勵。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並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搬遷的,按合法正屋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遷獎勵。
(八)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裝飾裝修獎勵。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簽約的,再給予被徵收房屋住宅合法正屋建築面積1000元/㎡的裝飾裝修獎勵。
(九)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獎勵。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被徵收人,按住宅房屋主體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及其他補償補助)的20%獎勵。
第八條:安置
(一) 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1、多層住宅房屋被徵收後以高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建築面積1:1.15調換;以多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建築面積1:1.1調換。
2、產權調換後房屋面積不足上述規定面積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主體評估價計價補償。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上述規定面積的部分,住宅房屋在20㎡以內(含20㎡)部分按優惠價進行購買(多層房優惠價為2100元/㎡,小高層和高層優惠價為2800元/㎡);超出20平方米的部分面積按市場價進行購買。
3、產權調換房源。
(1)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土地供應方式為國有劃撥土地。房屋首次上市交易參照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辦理。安置小區內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配套。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汙、綠化、物業管理等配套設施由政府出資統一建設,與用戶產權調換房屋建設同步到位。安置住房物業管理服從小區統一收費、統一管理。
(2)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按汨羅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源進行選擇。
(3)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交房標準:按經審定的設計圖紙施工,外牆、樓梯間、電梯間等公共設施見建築設計圖紙;套內為進戶防盜門,安裝鋁合金或塑鋼窗,牆面為平整毛坯,水、電入戶。
(4)先簽約的拆遷戶可以優先搖號選房,具體時間以房屋徵收安置辦公室通知為準(通知方式為電話或書面通知)。
(5)公寓式安置房的基本戶型有二房二廳(建築面積約80㎡)、三房二廳(建築面積約120㎡)、四房二廳(建築面積約140㎡),建築面積均含公攤面積。
(6)公寓式安置房房屋樓層及差價由汨羅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
(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1、購房補助。本項目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並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憑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被拆遷人除被拆遷房屋外還有住房的,帶自有住房合法證明材料),按被徵收住房正屋建築面積×1400元/平方米給予購房補助。
2、購買商品房補貼。商品房購房補貼及稅費只針對汨羅市中心城區商品房(不含二手商品房)。本項目購買商品房補貼按如下規定給予執行:
(1)憑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按所購買的商品房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400元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面積不得超過被徵收住房正屋建築面積(被徵收住房正屋面積不足100平方米時,購買商品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購房補貼面積按100平方米計算,商品房購買面積未到100平方米的按實際購買商品房面積計算)。
(2)憑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按所購買的商品房住宅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稅費補貼,稅費補貼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房交易產生的稅費、三年物業管理費補貼、公共維修基金補貼等。稅費補貼面積不得超過被徵收住房正屋建築面積(被徵收住房正屋面積不足100平方米時,購買商品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稅費補貼面積按100平方米計算,商品房購買面積未到100平方米的按實際購買商品房面積計算)。
(3)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一年內購買商品房並前來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享受購買商品房補貼,逾期不予補償。
第九條 社會救助
被徵收人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情況在徵收期間確有搬遷困難的,可按社會救助的相關規定申請給予適當救助。
第十條 最低居住面積保障
被徵收人只有唯一住房且住宅建築面積合計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實施最低居住面積保障。被徵收住宅的裝飾裝修、臨時安置和獎勵等,按實際徵收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 違法建(構)築物、臨時建(構)築物的處理
(一)違法建(構)築物。凡沒有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的建(構)築物,一律報經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合法性認定,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的,違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臨時建(構)築物。
1、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
2、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中已註明實施城市規劃時須無償拆除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拆除時不予補償和安置。
3、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根據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不予安置。
(三)搶建搶裝飾裝修和改變用途的建(構)築物
1、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和安置。
2、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改變用途的建(構)築物按原用途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保障與監督
(一)房屋拆遷或徵收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立即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由徵收部門提請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房地產評估師處以罰款並計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對被徵收房屋的建築結構、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註的,以原始檔案記載、產籍資料標註為準。
(二)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均交由房屋拆遷或徵收部門處置,被徵收人不得私自處置,否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由此導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徵收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被徵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設施遭人為拆除的,將按損失的價值扣除被徵收人的補償款。
(四)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汨羅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統一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1、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劃撥土地性質的所有權證;2、必須繳納的稅費由汨羅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產權人必須為被徵收戶確定的安置人員。
(五)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面積均含公攤面積。
(六)拆遷房屋涉及的小學、初中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教育主管部門應辦理學生學籍轉接手續,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方案授權汨羅市房屋徵收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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