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2019年12月18日,河池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件涉黑涉恶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
3件涉黑案件宣判
“同德老二”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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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罗燕波等35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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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韦凯涉黑案
罗城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韦凯与邱钧、莫淋栋等十三人(均已判刑),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行为,为非作恶,争强争霸,攫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韦凯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寻衅滋事1起、开设赌场1起,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韦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件涉恶案件宣判
南丹徐振宇等30人涉恶案
南丹法院审理查明
敲诈勒索2112694.62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日荣、徐振宇等人以“青苗费”、“污染费”、“土地占用费”、“道路清扫费”的名义,通过堵路、阻工等方式向广西华锡集团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砂坪选矿厂、广西南丹县顺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2112694.62元。从2016年开始,还以提成25%分给参与者的方式激励众被告人和一些村民积极参加堵路、阻工。
强迫交易124004元
2017年,被告人徐振杰等人成立南丹县砂坪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通过强揽企业货物运输经过砂坪屯的业务、强迫运输货物经过砂坪屯的个体司机或车主挂靠在其公司承运的方式,强行收取个体司机或车主的“管理费”实施强迫交易。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徐振杰等8人实施强迫交易所得财物为124004元。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振宇、林日荣分别在不同时期,纠集被告人杨小萍等28人采用堵路、阻工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振杰等7人利用堵路、阻工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使运输物资过往砂坪路段的企业或个体司机产生的害怕心理,强揽企业货物运输经过砂坪路段的业务,强迫运输货物经过砂坪路段的个体司机接受服务,实施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振宇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林日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杨小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犯罪情节较轻的1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责令30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大化陈福德等23人涉恶案
大化法院审理查明
敲诈勒索高达31.6万元
2004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陈福德、陈福规、覃福超等14人利用原住民的身份,以外来搬迁户建房占地原属那拉屯集体土地为由,立下凡外来搬迁户在那拉市场拆除旧房重建,须向那拉屯人交“建房费”的规矩,并通过阻挠施工、威胁、滋扰、哄闹、谈判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共实施敲诈勒索10起,犯罪数额高达31.6万元。
拦截阻扰车队导致经济损失13.129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覃某组建的陈队运输辉绿岩毛石料途经岩滩镇常吉村那拉屯路段时,遭到被告人覃万山、陈福规、陈福德等14人拦截,导致车队无法正常运输。经鉴定,因被告人覃万山、陈福规、陈福德等人拦截车队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车队经济损失达13.129万元。
隐瞒多起犯罪,涉案3万多元
此外,被告人陈福规、陈福德、陈福机在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中还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陈福规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活动3起,犯罪数额达1.05万元;被告人陈福德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活动5起,犯罪数额达0.9万元;被告人陈福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活动2起,犯罪数额达1.2万元。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福规、陈福德、陈福机等23人为攫取非法利益,以言语威胁、阻挠施工、滋扰、哄闹、聚众造势、拦路堵车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福规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福德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福机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覃万红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处罚。
2件“保护伞”案件宣判
兰建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案
罗城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兰建军在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先后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东派出所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在此之间,兰建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莫淋栋相识后交往渐密,相互称兄道弟,共用信用卡,长期保持经济往来。
2015年3月13日,兰建军在莫淋栋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覃某斌一案立案查处时,明知其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而未进行抓捕,致使莫淋栋长期逍遥法外。在接到群众多次举报莫淋栋、邱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不予查处。特别是接到自治区公安厅2017年2月21号下发的依法查处“好特电玩城”利用游戏机赌博事件的通知后,仍我行我素,敷衍了事,对所查处的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仅对管理人员批评教育了结,放纵以莫淋栋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辖区内大量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兰建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莫淋栋参与了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对其予以包庇;对莫淋栋、邱钧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包庇、纵容,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兰建军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骆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罗城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骆勇于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任原宜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在此期间,被告人骆勇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覃建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蓝志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莫淋栋、邱钧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查处。对4起相关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立而不侦,久拖不决,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纵容。
法院认为
被告人骆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客观上存在四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骆勇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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