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决定)书该怎么办?

王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某集体土地上建设了大棚。2012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相关征地批复,批准建设用地约22公顷,用于建设机场大道项目。王某某使用的土地位于该征地批复的征收范围内。2016年4月8日,征收项目确定的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认定王某某大棚的补偿金额为126978元。因王某某未能与土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5月3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二政责决字(2016)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王某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附着物,履行搬迁义务。

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决定)书该怎么办?

本案中,王某某所收到的就是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指的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机关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上通知书呢?只有在被征收人违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地的通知书。因为在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该决定的权利,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来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确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具体为: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第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条件。

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决定)书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的不利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告知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和期限。同时,作出该行政行为时,通知书也应包含作出所依据的事实、规范性依据、证据和具体的履行期限等。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后,可否直接推地清表呢?因为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执行权,所以其不能直接推地清表。如果其直接推地清表,则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因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不属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主体,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行为的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判决撤销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京益律所王保国律师/文)

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决定)书该怎么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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