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重操旧业”,领刑7年多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毒案,一女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涉案女子为周某,今年40岁,湖北天门人(住我市),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2018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6月14日,周某涉毒被沙洋警方查获,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后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拘。

经查,今年3月至6月,周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向他人贩卖麻果共计10.57克(即查获和已贩卖的麻果)、冰毒折合金额计算为350元(即已贩卖的冰毒),且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房内吸毒。

10月29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涉毒案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且多次进行贩卖,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建议对周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如实坦白,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荆门晚报通讯员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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