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strong>[案例] 2000年,我因瑣事與劉某發生口角,劉某找來了十幾人,將我堵在衛生間圍毆,慌亂中我摸起了一塊板磚,打跑了他們,劉某被我一磚拍在後腦上,在醫院昏迷了兩天,後來鑑定為輕傷,經過調解賠了三萬多,最近聽說劉某經常出現忘事,亂語等病症。

朋友提供的本起案件,筆者感覺有些莫名其妙,就算本案構成輕傷害,事情過去將近二十年了,警方才立案,我們知道輕傷害案件,追訴時效最才為五年,那麼案件發生已過去這麼久了,是否還有追訴的可能呢?以下筆者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展開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歡迎大家共同探討。

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不能撤案,必須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strong>01 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不能撤銷案件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輕傷害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選擇權,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依法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strong>02 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可調解

輕傷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大部分是由鄰里關係等民事糾紛引起的,且多數發生在親朋、鄰里、同事之間。輕傷害案件法益侵犯程度較低,案件如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對於緩和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既有利於社會穩定,也有利於被告人改過自新。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輕傷害案件時,應以不激化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雖然公安機關的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或同意調解,公安機關應盡力調處,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民事和解。對於犯罪情節輕微,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等問題達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strong>03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法定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符合以上六種情況,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輕傷案件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具備上述條件,對已經立案偵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輕傷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必須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有關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此,對於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撤銷案件的法定職權。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綜上,對於公安機關處理的輕傷害案件,應本著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依法調解,並將調解結果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不能因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和解而撤銷案件。

輕傷害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輕傷害案件一般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存在過錯,大多因瑣事糾紛引起,且多發生於親朋鄰里之間,屬於輕微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並要求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本案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本案行為人被劉某等十多人堵在廁所圍毆,針對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此時行為人順手拿起板磚打傷劉某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本案中劉某僅構成輕傷,行為人的防衛行為不過當,無需負刑事責任,也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是,由於朋友所提供的案件關鍵情節交待的不清楚,筆者沒有辦法肯定地說行為人成立正當防衛,如果行為人拿起板磚,劉某等人嚇得四處逃竄,根據現場情況,劉某等人不可能再次對行為人進行毆打時,行為人扔板磚或追著用板磚打向劉某頭部時,有事後防衛之涉,不成立正不防衛,涉嫌故意傷害。

如果本案已過追訴時效,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已立案應撤銷案件,那麼公安機關立案的理由是什麼呢?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strong>01 追訴時效

《刑法》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輕傷害案件最高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輕傷害案件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不得再追訴,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已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除非有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理由。

<strong>02 追訴時效的延長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本案不能援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適用追訴時效延長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在長達近二十年的時間裡一直沒有逃避偵查或審判;本案最有可能適用追訴時效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理由就是八十八條第二款,即劉某在追訴時效期間內向公檢法提出過控告,相關機關不予追究的。由於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因此,即使案件經過近二十年,公安機關仍有可有對本案立案。

多人圍毆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輕傷,對方不調解,已立案該怎麼辦?

結語:以上筆者結合朋友提供的案件,就本案可能涉及到的相法律規定分別進行了闡述。通過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輕傷害案件在公安機關是不能撤銷案件的,但檢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就意味著本案的終結,不會發生刑事責任的問題。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刑事案件不是說無論經過多少年都要再次追究,受到追訴時效的嚴格限制,但追訴時效也有例外規定,因此,不是說經過追訴時效的刑事案件絕對不能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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