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拆迁款投资理财险成“泥牛入海”!


法官说法:拆迁款投资理财险成“泥牛入海”!

  每个借钱不还的背后,都少不了一场心智斗争的大戏。于是,每思及此,我就想搞点投资。然而,投资是“投”了,却被骗得血本无归。我气愤!我一定要把我经历的那些事情说出来!

  “我叫杨某,因宅基地征地拆迁,69岁的我拿到了900万元拆迁款。2014年12月,经人介绍,我找到了某投资担保公司。由该公司联系协调,我与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我将900多万元出借给岳某,期限1年,年利率为24%。合同落款处出借人为杨某,借款人为岳某,该公司在杨某的签名处盖章。1年后,岳某逾期未还款且杳无音信。”

  后我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杨某诉讼请求。投资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投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合同中有该投资担保公司的盖章,且在借款合同中也写明了该投资担保公司有丰富的出借人资源信息、撮合出借人、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在无抵押贷款委托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委托该公司办理申请贷款相关手续,故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地位为居间人、受托人,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资质、还款能力,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因该公司对借款人未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已无法保证杨某出借资金的安全,现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岳某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岳某在逃,造成杨某的款项无法全部收回,该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严重过错,故认定该投资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比照民间借贷的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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