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信刑辩团队
总之诉讼代理人应当忠于职守。
一是领了国家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必需依法行使代理权,做好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二是领了刑事被告人的代理费,应当依法履行替人消灾义务。
三是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依法保护个人隐私。行使代理权不越位。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存在知道了;不该问的不问,不存在自找麻烦;不该说的不说,不知道的,就不存在说。
四是遇事别较真,糊里糊涂好做人。对公安、公诉机关确认的证据。有权做出证据不足,罪轻、无罪辩护;谦虚点以法院判决为准!
黄金时代当家
这个问题在律师制度出台后没多久,就被提了出来。当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全国性的,尽管那时没有现在发达的的网络,但影响也是非常广泛的。讨论的结果是:律师不能泄露当事人陈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这项规定,也被写进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
首先,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主体,不是社会吃瓜群众,更不是司法人员,泄露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事,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
其次,比照西方牧师制度,牧师是不会将来忏悔的人的违法事情举报给当局的。律师亦如此。
别太当真纯属扯淡
律师不是“警方卧底”,也不是检方“公诉人”,
出自律师职业操守,律师有义务有责任替自己的委托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
临港夜空中的鹰
那要看律师是哪边的,有的律师坏的很吃完被告吃原告,现在办案必须两人一组,不可能买通公检法三个部门六个处理人,因此将持有的证据讲给检察和法庭都行,甚至发到网上公开也比讲给律师让他利用法律给对方钻空子强,一般司法这件事相信别人不如相信自己,做好证据保护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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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首先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不仅是判决的公正,还包括证据的获得是否合法等程序的公正。律师没有问询罪犯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律师在法庭上说出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是违背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操守,不配做律师。如果是本案的犯罪事实,那也同样背离了质疑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本职工作,背离了为当事人争取正当权益的初衷和目的。通俗说,请个人帮忙,反过来害你,这样律师也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了。
猩猩渎神
最后一段话让我想起了早些年分正反方的大学生辩论时,有一位是用“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来收尾的,意思是想说对方团队的观点是错的,赶紧认了吧。结果不言而喻,被主持人当场点名批评。
你最后一段话的莫名其妙跟他有得一比,律师跟客户的关系怎么会联想得到农夫与蛇?
如果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作为律师没有为客户保密的权力,那么就有义务一开始就告知客户,并且在客户即将或正在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及时打断,毕竟你是辩护律师不是执法司法人员,你的职业操守就是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如果你没能尽职,不得已背叛了客户的信任,作出不利于客户的证词,这时如果一定要在两者之间套用农夫和蛇的人设的话,你才是蛇好不好?
为什么你竟然会是这样的?中国的律师都像你一样吗?
生命似河
律师从来就不是伸张正义的人,他们是为挣钱来替有罪的人来辩护的,与正义无关。
海伟709
诚信!
国之基,民之本!
当今社会老赖泛滥成灾,淘空了社会活动中互信的根基!
警告!人人设防!处处设防!家家设防!事事设防!
全民动员,象剿匪一样剿灭老赖骗子!
严惩老赖的最方便最有效的方法是抓进大牢,扒下裤子打屁股,中国老赖馬上消声匿迹。愿打屁股的是真穷苦人不是老赖,把债免了!
我是坚决反对高利贷的,也支持政府严打高利贷,包括合法的年利息24%我也不赞成。
实际上大多数老赖就是诈骗亲友,并非是高利贷所害!老赖在网上大骂高利贷,是企图赖掉本金。
正确结论是老赖比高利贷更坏更黑更危险更罪恶更可耻更狂妄更下贱!
老赖泛滥显然已成社会公害!
老赖不灭,没有公平正义!
老赖不坐牢,苍天不容!
用户100502468591
你怎么知道这些无中生有的,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你这种人办冤假错案多了,认为谁也有罪。你这种人就是滥竽充数的混混。
用户9485967963258
在法律定案前,为犯罪份子狡辩的律师,知法犯法,应该重罪,如:
“套路贷”“虚假诉讼”在案件定案前代理的律师,一定该深究,严惩黑律师,还神圣的律师界一个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