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法院审结一起出售、购买、使用假币案,同伙九人各领刑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出售、购买、使用假币,盗用身份证一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穆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假币给被告人穆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梅某某、黄某、胡某某、代某,其中穆某某、郭某某共同(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购买500张,面值5万元;张某某、梅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购买372张,面值3.72万元;黄某购买200张,面值2万元;胡某某购买321张,面值3.21万元;代泽购买50张,面值0.5万元。刘某向穆某某购买假币50张,面值0.5万元。各被告人购买假币后,长期分别结伙到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宜宾市、泸州市、达州市、巴中市、广安市、南充市以及湖北省、贵州省、重庆市等地,在夜间单独或者结对乘坐出租车、野的、三轮车、摩托车,使用假币支付车费,获取对方找补的真币。其中,被告人穆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梅某某、黄某、胡某某为了隐瞒真实身份,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多次盗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酒店。

  2018年11月29日,民警抓获王某某时,在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20张。在各被告人入住的资阳市雁江区某某商务宾馆搜出穆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等人共同藏匿的面值100元的假币45张。同日,民警在王某某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小区家中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501张。

  本案各被告人在购买假币后,结伙到多个省、市、县使用假币,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坑害群众利益,群众深恶痛绝。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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