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投老总“领刑”十三年 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柴刚 安阳报道

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投”)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常永刚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日前迎来一审判决(2019年11月1日,《中国经营报》以《“公款私借”投资入股 林州建投老总受审》为题,予以报道)。3月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0581刑初665号(以下简称“665 号判决书”)内容显示,常永刚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89019.96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常永刚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65 号判决书”认定,常永刚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自然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665 号判决书”判决,对常永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4189019.96元应继续追缴。

常永刚是林州市人,因严重违法于2019年4月4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公开资料显示,林州建投成立于2005年8月24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等,股东包括林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自来水公司。2006年6月1日,林州建投向林州市政府申请,其作为发起股东投资150万元、占股25%成立林州铸园公司,以建设林州辖区内“汽配铸造工业园”项目。起诉书称,2006年6月26日,常永刚擅自决定,林州建投借款给常永刚120万元、李来保90万元、白东方90万元、常义30万元,用于上述四个自然人在林州铸园公司的入股投资。2006年7月7日,该330万元转入林州铸园公司。常永刚辩护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银生则认为,常永刚所涉“挪用公款罪”是为当地政府利益实施的行为,而涉及的400多万元,是他人支付常永刚亲属的正常借款利息,且没有因常永刚职务原因多支付利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等法律界人士也对该案作出相应解释。上述人士分析,林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常永刚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政府文件定性了常永刚“挪用公款”是为了林州建投的利益,且是集体研究决定,并非常永刚个人决定。高铭暄、黄京平等人认为,案件所涉款项出借是为了及时完成林州政府规划的项目公司组建,主观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常永刚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获取利息407.0218万元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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