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割韭菜”:保護散戶是新證券法“鮮明人設”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法明確將在中國資本市場全面推行註冊制,並圍繞註冊製作出一系列完備的規定,設專章強調投資者權益保護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1年前,也就是1998年年末,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證券法,此後經歷了2004年、2013年、2014年的三次修正以及2005年的一次修訂。從2015年4月初次審議至今,第二輪證券法的修訂經歷了四個年頭,四輪審議,最終在28日表決通過。修訂歷時之長暗示著此番修改並非只是個別條款與詞句的修修補補,而是更廣範圍的完善,是適應與助力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而進行的深刻變革。

新修訂的證券法聚焦全面落實註冊制、中小投資者保護以及加大證券違法成本三個亮點,是對當下痛點難點做出的直接回應。其中,註冊制的全面推行是重中之重,此次修訂案的通過是註冊制改革過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其實,中國資本市場推行註冊制早在2015年就有所提及,然而,這一制度遲遲沒能落地。對於轉型期的中國來說,社會各個方面都在發生巨大的變化,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同時也伴隨著金融風險的集聚。作為資本市場的法律基石,證券法的制定必須要以解決資本市場問題為導向,不僅要聚焦當前,更要直擊問題產生的根源,對可能發生的有損資本市場平穩運行以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有所預判。

在有效的資本市場上,資金可以在信息的作用下實現有效配置,達到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資本市場不論發展到哪個階段,信息披露都是使其發揮最大價值的動力源泉。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被單獨設為一章,要求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錄、誤導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對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同時也特別強調董監高的責任,相當於將信息披露義務落實到人,強化公司主要利益相關者對於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從源頭上遏制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發生。

另一單獨設章的內容是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雖然我國資本市場開放程度逐步加深,但就投資結構來說仍與西方發達國家資本市場有明顯差別。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居民財富的累積,股票市場成為越來越多個人投資者的重要投資渠道。也正是由於中小投資者居多,投資金額分散,上市公司違規給投資者個人帶來的損失常常不敵訴訟成本,放棄訴訟是中小投資者的無奈之舉,而吃一塹長一智的教訓也讓眾多投資者喪失信心,資本市場不僅喪失瞭如水之資金,也喪失瞭如渠之信息。

“代表人訴訟制度”是證券法四審之後的亮點,有訴訟意願的投資者可以降低訴訟成本,中小投資者有了維權渠道,違規企業也會受到應有懲戒,是對資本市場公平性的進一步推進。

除了投資者保護,我們也不能忽視對於違規的懲罰,很長時間以來,證券法對於違法操作的處罰都採取“定額罰”,但對於動輒涉及上億資金的違規操作而言,幾十萬、上百萬的罰款無異於隔靴搔癢,不足以形成震懾,甚至還可能反向刺激。

而此次修訂不僅將上限提高至2000萬,更提出: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如果責任坐實,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僅要被沒收自己企業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還可能要付出最高達到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這或將開無定額罰的先河。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國家對於多項法律法規的修訂都開始注意到違法成本的問題,由於我國經濟發展經歷了長達40年的快速發展,過去看似高昂的罰金在今天看來不過九牛一毛,因此,在強調投資者保護的基礎上,繼續探索設置合適的違法成本將會是未來修訂的大方向。

□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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