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誓不怕雷劈
由一个个体工商户业主,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最后是需要将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的。
- 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的汇总纳税
今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实行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不包括在综合所得里的,但是,如果存在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那么需要在年度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全面的情况。
不论成立的这些个体户,是实行的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在汇总计算的时候,都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还可以减除投资者的基本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法定的其他扣除。汇总计算之后,与之前预缴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所以,如果存在多处经营所得,年终要汇总累加计算的。虽然成立多个个体户,增值税可能有优势,但是所得税上累加计算,大概率税率会有所上升。
2. 实际中的情况
实际中,有些人为了降低税负,可能请别人来进行注册。也许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合并汇总,但是也会出现不少问题。
(1)个体户的经营者是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倘若出了什么问题,那么这个注册人可能涉及到相关的责任。
(2)双方是什么关系,是否有可能产生纠纷。
(3)虽然看似降低了实际负责人的个税,但是也占用了注册人的个税额度,这个人取得其他所得,必定要税负升高。且现在个税都是联网的,涉及到个人的诚信,注册人与负责人是什么关系,是否适合注册,要予以考虑。
(4)注册多家个体户,分散化经营,小打小闹的规模是否适合业务的发展与客户的维护,也需要予以考虑。
(5)增值税免税也仅仅是理论上的考虑,如果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实际问题要仔细测算。
因此,实际当中注册个体户也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情形,不是仅仅考虑税收的问题。在考虑税收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考虑汇总后的纳税多少,还要考虑各种方式下有没有风险。
财会小童
这个问答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个负责人名下多家个体户,预缴阶段分别缴纳税金,汇算清缴阶段累加计算个人所得税。现实工作中,聪明的纳税人,并不会用同一个负责人注册多家个体户。
一、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
一方面,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以“单位负责人”或者老板为主体计缴税金。
同一个老板名下多家个体户按月(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时候分别计缴。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没有累加的过程。
杀伤力比较大的,在汇算清缴阶段。同一个老板名下,多家个体户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累加。在超额累进税率面前,税率大概率是变化的,且多数情况税率变大。因而,应纳税额(补交的税款)亦会增加。
当然,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或能持平或能降低,累加后现实是要升高的。
同时,细心的纳税人会发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预缴和汇算清缴没有变化,累加不会造成税负增加。
二、现实情况
笔者长期与小企业打交道,现实工作中鲜见一个负责人注册多家个体户去避税!
现实情况是,需要多家个体户去配合避税的,大多由不同的负责人分别注册不同的个体户。
同时,这些不同的负责人又和实际控制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然,在选择“负责人”时,应考虑ta的实际情况,是否适合注册个体户。
您看明白了吗?
顺通财税段贤明
在这种情况下,其生产经营所得会累加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一、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是其经营所得的个税纳税主体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为该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无论每月开票高于还是低于10万元,如果在该负责名下有多处经营所得,均要合并纳税。具体参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40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是多个经营主体均核定征税,因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也应按规定汇算清缴、合并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可以成立多个经营主体,成为多家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一个自然人,可以成为多家个体户的负责人。例如,一个快餐店的负责人,一个书店的负责人,一个百货店的负责人,一个打印店的负责人、一个照相馆的负责人...
既然可以成为多家个体户的负责人,其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成为法定必须。否则,那岂不成为经营所得个税避税共识和方式?
现实中为了避税,同由一个自然人控制的多家个体工商户,可能采取不同负责人的方式进行。
三、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其经营所得无论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均应当合并纳税
这个规定来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12.8】)第20条。具体内容如下:
四、费用扣除额、专项扣除及其附加扣除,只能扣除一人
上述的扣除额,一个经营主体,只能扣除一人;因纳税义务主体同为一人,一人有多个经营主体,也只能扣除一人。
比如每年6万元的费用扣除,同一纳税义务人,每年只能扣除6万费用,不能有几个主体,就扣几个6万元的费用。如果这样可以,那岂不也成了良好的避税方式之一。
五、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日常预缴,次年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经营情况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在次年3.31前办理完汇算清缴。此时,该负责人名下所有经营情况进行累加,统一进行核算,将所有的成本、费用等一起扣除后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税。
办理汇算清缴时,因存在预缴时的税率可能与汇缴时不同,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可能存在或退税或补税。
六、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
1、全年个税区间不超过30000元,税率5%,新速算扣除数0
2、全年个税区间30000元-90000元,税率10%,新速算扣除数1500
3、全年个税区间90000元-300000元,税率20%,新速算扣除数10500
4、全年个税区间300000元-5000000元,税率30%,新速算扣除数40500
5、全年个税区间超过500000元,税率35%,新速算扣除数65500
以上是本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东岭财经
需要根据适用税制区分对待:
1.查账征收方式下,因为月收入50000元按35%计算,而每一个个独开票都肯定过此基数,因此不会有影响;
2.核定征收方式下,会有影响,但因为核定率本身不高,所以缴的税也多不了多少;但是会有涉嫌偷漏税问题。
当然,其实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偷漏――增值税!
需要注意,按新政策每月低于十万的收入不用缴增值税,但通过分拆业务方式获得的税收利益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一旦被认定,处罚通常是偷漏税的一倍!!!
因为每个个独都是月收入十万,一年百万以上,多家合并计算就肯定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贸易类将按16%计算,加上罚的就是32%的增值税了。
并特别指出楼上理解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开一个一人公司,不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市监)会对一个自然人开立多家个独提出质疑甚至设立门槛,但并没有法律条文的限制。
上述回复希望对问题理解有帮助,如果还算满意点个赞再走呗!
章磊律师
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来按月或者是按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第2年的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要注意,平时每个月那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预缴,是按每一个个体户登记信息分别进行计算缴纳的,但是,第2年的汇算清缴则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控制人本身在境内外的所得进行综合汇总计算之后的汇算清缴,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4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你有多家注册的个体户,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应该把所有的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累加,统一进行核算,将所有的成本、费用等一起扣除后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寻找对应的税率,按照最新的个税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税率是5%-35%。
所以说,无论你办多少个个体户,也无论你的收入来源是什么样的,最后都要合并累积起来进行计算。
撰文:左刀三爷 要是你觉得我写得还有点意思,敬请审阅我其他的发文,期待你的批评指正!☎如有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爷聊财税
首先确认,楼主没有公司法常识。个体户,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注册一家。其次,如果注册多个非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所得税分开计算,不会累加的。最后偷偷告诉你,这也是很多股东公司避税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