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說被執行人沒財產給我,結案了該怎麼辦?

你是人ah


從圖片中的裁定書來看,人民法院終結本輪執行。如果您發現了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發現他的車在開,這句說表明兩個意思:第一,提問者明確這輛車之前是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第二,車輛目前仍然由被執行人佔有使用。如果能夠明確這輛車的產權人曾經是被執行人,之後發生過產權變更過戶,那麼可以調查這輛車的產權變更登記情況,進而判斷該變更登記是否屬於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


如果確定系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判決,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可以對被執行人予以懲戒,罰款或者司法拘留。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希望回答能夠幫到您,看完的朋友們請點贊關注,謝謝!


不萌的律師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這些年也一直在配合執行局搞執行,對於你的問題我很認真的跟你說,執行法官不會說沒財產執行就結案的。執行法官表述的可能是終本的意思,而你理解成了結案。至於二者的區別及下一步你如何處理和你問題中的車輛問題,我會根據我的辦案經驗,在下方一一給你解答。



一 法官讓你結案問題的解釋

什麼時候執行結案呢,你記住只有你的案件履行完畢時或者你與被執行人和解時,法院才會結案除此之外,是不可能結案的。執行法官辦案有一定的嚴格的程序,也是責任制,不會沒到結案的階段,就隨意給你結案的,畢竟不能因為一個案子丟了自己的飯碗是不。

其實執行法官沒有表述明白,表達清楚,他所表達的是終本的意思,全稱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俗點就是暫停本次案件的執行。也就是說能用的手段全部用了之後,發現被執行人暫時真的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依據執行條例規定,暫停執行。但是你記住,暫停執行,跟結案是兩回事,雖然字面上差距不大,可是內涵卻一點不同。因此法官通過你的意思是想表達的這個,並不是你所理解的你的案子完事了。



二,接下來你該怎麼辦。

終本後,雖然你的執行案件暫時擱置,但是如果你發現被執行人今後有可執行的財產的,你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只要你申請了,查證確實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且可以執行的,你都可以申請恢復。 法院如果查到了你的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財產,法院也是會自己啟動恢復程序的。

所以當你的案件終本時,不要多想,這只是個程序性事項,並不能代表什麼。法院每天都會湧入大量的執行案件,執行局不可能每天盯著你的案子,況且這個終本本身就是法律的規定,你所要做的就是配合執行局工作。你的案件的執行成功不光要靠執行局,更多的還是需要你的配合。你需要隨時盯著被執行人,一旦發現立即聯繫執行局。

還有就是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高消費什麼的,那就是違反了限制消費令中的情況,一旦發現,立即報告,輕者再次被拘留,重者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拒執罪。



三 你題目中的車輛問題。

你題目中說你發現他還開著車是嗎,如果車籍是他的,你當然可以提供給執行局了,如果車輛不是他的,即便開車勞斯萊斯,那執行局也執行不了。有可能車輛就是他的,但是是別人的名,或者各種手段弄出來的車,自己開著,到名義上就是別人的,你還沒有證據證明是別人的,那麼執行局也是沒辦法。

四 老百姓的權益被老賴坑了,錢財沒有追回來,我們十分理解,我們也痛恨老賴,但是希望大家相信法律,相信正義,相信我們現在的執行力。老賴是紙老虎,終將被法律打倒,無所遁形。執行,我們一直在路上。


法律解憂君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是很多人並沒有分清楚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的區別,雖然兩者看上去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別。

第一,終結執行,就是整個案件程序和實體都結束了,這是實體上的終結,一般只有被執行人死亡,申請執行人主動撤銷申請等極端情況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很少見,對當事人的權利實現也有很大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而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此時再次申請執行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是最常見的終本的方式,提問中的法律文書也是這種結案方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僅僅是程序上的結案,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影響,簡單說就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再掛著案子也沒有意義,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是,但是,不是這個案子法院不管了,法院會管的,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在有財產線索的時候可以隨時向本院申請或者法院發現線索後隨時恢復執行,這情況下,通俗的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你的案子會終身在法院掛著執行,除非被執行人死了而且沒有財產,也就是這個案子會管道被執行人死……而這就是絕大多數你所謂法院終結執行的案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以依照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同意,也可以法院依照職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歸根到底必須要有財產可供執行……


單奇14859200


你所理解的結案應該是屬於終結本次執行。

但是終結本次執行需要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註釋:發通知、要求提供財產情況。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註釋:老賴黑名單,限制高消費。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註釋:窮盡很關鍵。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註釋:立案是立案庭管,和執行法官接到材料的日期不同。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註釋:下落不明不等於找不到人。

其中第二、三條很重要,並且終結本次執行並不意味著執行的終結,而是指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當你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東友律師團


因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止執行在實踐中是普遍性存在的事情。

這是我前久久剛剛收到法院的告知書,法院查詢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信息,沒有房產,沒有車輛,沒有存款,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擬終結執行程序。

當出現這種情況,也沒有什麼辦法,畢竟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下,再採取措施也無法獲得財產清償債務。部分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的情形大量存在,但這個需要申請人自己收集線索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若法院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葉律師


你好,看你的描述,法院應該給你出具的是執行終結裁定書,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執行終結裁定書,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成立,因為執行終結裁定書通常是以被執行人名下有無“顯性”財產為根據的,例如名下存款、不動產、高額動產等,而拒之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執行”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顯性”財產,還要考慮其的“隱形”財產。例如,行為人名下無存款、不動產、高額動產等,但其確實存在高消費、高支出行為的,應當認定其“有能力執行”,這時行為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訴,由於是自訴案件,所以自訴人承擔一定的舉證義務,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證據的保全。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按照提問人的描述,如果被執行人確實存在高消費行為,提問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也可以直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訴,提醒一點,自訴案件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所以自訴人要注意證據的保全!

粗淺的見解,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小白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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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再多也不如實際動手強,加油吧,你一定能成功的。


地方美食菜譜


根據你所提供的裁定書顯示的內容,你的案件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的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以後,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暫時沒有財產或者財產暫時不具備處置條件而採取的程序性結案措施。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同於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如果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執行則是因為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申請人申請撤銷執行或者案件無法執行比如被執行人死亡等。

如果你發現他名下的車還在開,那麼你可以聯繫法院的執行法官並向他反饋這一情況。由於現在執行局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較突出,建議你自己採取盯梢的方式摸清車輛每天的大致行動軌跡。在確定車輛位置後,及時聯繫執行法官,要求法官將車輛扣押回法院。

扣押車輛以後,你可以申請法院對上述車輛進行評估拍賣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榨汁小二郎


此種情形,在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會裁定執行終結。人民法院的這種做法並非大家所謂的執行不力,因為民事執行時,被執行人名下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旦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得不停止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種做法一方面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都有一個交代。

當然,裁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名下還有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聽小董說法


民事判決的執行在訴訟程序中屬於“執行程序”,受“訴訟時效”的調整,訴訟時效當下已經修改為三年,那麼,在“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標的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屆滿時效“三年”前,再次申請執行,畢竟“執行程序”是相較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程序,一個是“細則”,一個是“原則”,所以“終結本次執行”中才會用“本次”的事實字眼。至於“標的物”一是可申請法院執行部門查詢“併網系統”,二是自己收集(包括以前已知的),關鍵是要“再次啟動”,這樣,賴就賴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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