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说被执行人没财产给我,结案了该怎么办?

你是人ah


从图片中的裁定书来看,人民法院终结本轮执行。如果您发现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现他的车在开,这句说表明两个意思:第一,提问者明确这辆车之前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第二,车辆目前仍然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如果能够明确这辆车的产权人曾经是被执行人,之后发生过产权变更过户,那么可以调查这辆车的产权变更登记情况,进而判断该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如果确定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判决,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罚款或者司法拘留。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希望回答能够帮到您,看完的朋友们请点赞关注,谢谢!


不萌的律师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这些年也一直在配合执行局搞执行,对于你的问题我很认真的跟你说,执行法官不会说没财产执行就结案的。执行法官表述的可能是终本的意思,而你理解成了结案。至于二者的区别及下一步你如何处理和你问题中的车辆问题,我会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在下方一一给你解答。



一 法官让你结案问题的解释

什么时候执行结案呢,你记住只有你的案件履行完毕时或者你与被执行人和解时,法院才会结案除此之外,是不可能结案的。执行法官办案有一定的严格的程序,也是责任制,不会没到结案的阶段,就随意给你结案的,毕竟不能因为一个案子丢了自己的饭碗是不。

其实执行法官没有表述明白,表达清楚,他所表达的是终本的意思,全称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俗点就是暂停本次案件的执行。也就是说能用的手段全部用了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时真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依据执行条例规定,暂停执行。但是你记住,暂停执行,跟结案是两回事,虽然字面上差距不大,可是内涵却一点不同。因此法官通过你的意思是想表达的这个,并不是你所理解的你的案子完事了。



二,接下来你该怎么办。

终本后,虽然你的执行案件暂时搁置,但是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今后有可执行的财产的,你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只要你申请了,查证确实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且可以执行的,你都可以申请恢复。 法院如果查到了你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也是会自己启动恢复程序的。

所以当你的案件终本时,不要多想,这只是个程序性事项,并不能代表什么。法院每天都会涌入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局不可能每天盯着你的案子,况且这个终本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你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执行局工作。你的案件的执行成功不光要靠执行局,更多的还是需要你的配合。你需要随时盯着被执行人,一旦发现立即联系执行局。

还有就是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高消费什么的,那就是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中的情况,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轻者再次被拘留,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执罪。



三 你题目中的车辆问题。

你题目中说你发现他还开着车是吗,如果车籍是他的,你当然可以提供给执行局了,如果车辆不是他的,即便开车劳斯莱斯,那执行局也执行不了。有可能车辆就是他的,但是是别人的名,或者各种手段弄出来的车,自己开着,到名义上就是别人的,你还没有证据证明是别人的,那么执行局也是没办法。

四 老百姓的权益被老赖坑了,钱财没有追回来,我们十分理解,我们也痛恨老赖,但是希望大家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相信我们现在的执行力。老赖是纸老虎,终将被法律打倒,无所遁形。执行,我们一直在路上。


法律解忧君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人并没有分清楚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虽然两者看上去差不多,实际上天差地别。

第一,终结执行,就是整个案件程序和实体都结束了,这是实体上的终结,一般只有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等极端情况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很少见,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也有很大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此时再次申请执行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最常见的终本的方式,提问中的法律文书也是这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仅是程序上的结案,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简单说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再挂着案子也没有意义,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但是,不是这个案子法院不管了,法院会管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有财产线索的时候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者法院发现线索后随时恢复执行,这情况下,通俗的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你的案子会终身在法院挂着执行,除非被执行人死了而且没有财产,也就是这个案子会管道被执行人死……而这就是绝大多数你所谓法院终结执行的案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同意,也可以法院依照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归根到底必须要有财产可供执行……


单奇14859200


你所理解的结案应该是属于终结本次执行。

但是终结本次执行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注释:发通知、要求提供财产情况。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释:老赖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注释:穷尽很关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注释:立案是立案庭管,和执行法官接到材料的日期不同。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注释:下落不明不等于找不到人。

其中第二、三条很重要,并且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终结,而是指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当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东友律师团


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在实践中是普遍性存在的事情。

这是我前久久刚刚收到法院的告知书,法院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信息,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执行程序。

当出现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办法,毕竟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再采取措施也无法获得财产清偿债务。部分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情形大量存在,但这个需要申请人自己收集线索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法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叶律师


你好,看你的描述,法院应该给你出具的是执行终结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终结裁定书,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因为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是以被执行人名下有无“显性”财产为根据的,例如名下存款、不动产、高额动产等,而拒之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显性”财产,还要考虑其的“隐形”财产。例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高额动产等,但其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这时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由于是自诉案件,所以自诉人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全。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按照提问人的描述,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高消费行为,提问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提醒一点,自诉案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所以自诉人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粗浅的见解,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小白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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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提供的裁定书显示的内容,你的案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的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而采取的程序性结案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于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则是因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或者案件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死亡等。

如果你发现他名下的车还在开,那么你可以联系法院的执行法官并向他反馈这一情况。由于现在执行局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建议你自己采取盯梢的方式摸清车辆每天的大致行动轨迹。在确定车辆位置后,及时联系执行法官,要求法官将车辆扣押回法院。

扣押车辆以后,你可以申请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榨汁小二郎


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会裁定执行终结。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并非大家所谓的执行不力,因为民事执行时,被执行人名下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不停止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做法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有一个交代。

当然,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名下还有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听小董说法


民事判决的执行在诉讼程序中属于“执行程序”,受“诉讼时效”的调整,诉讼时效当下已经修改为三年,那么,在“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标的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届满时效“三年”前,再次申请执行,毕竟“执行程序”是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一个是“细则”,一个是“原则”,所以“终结本次执行”中才会用“本次”的事实字眼。至于“标的物”一是可申请法院执行部门查询“并网系统”,二是自己收集(包括以前已知的),关键是要“再次启动”,这样,赖就赖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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