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退回公安局是怎樣?

劉盛榤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認為公安局偵查的結果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話,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如果檢察院還是認為公安局偵查的結果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話,可以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再次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應按照檢察院的意見,針對案件中不足的部分認真偵查,充實證據。如果經過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果經過再次偵查,認為做到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莊心審判


依我之見:一個“再退回”公安機關的案件,這是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案件在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依法繼續補充偵查,並在再次補充偵查完畢必須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檢察院為什麼會“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呢?這是因為刑事案件的最終法律結果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如死刑)丶行動自由(徒刑拘役管制)丶財產(如沒收財產丶罰金)丶政治人格(政治權利)的人的權利的根本問題,所以,國家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丶合理懷疑已完全排除。從國家憲法確立的“保障人權”原則出發,在刑事訴訟中既不能放走一個罪人,更不能冤枉一個無辜之人,所以,確定起訴某一人必須將“所有合理懷疑”均己排除。為此,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沒查清,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那麼,公安機關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就意味著必須根據檢察院的補充提綱依再次補查,無論查清了,還是仍然沒查清問題,在法定“補查一個月時間內”補查完畢後,再最後一次,而且必須移送檢察院最後一次審查起訴書,最終由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起訴,還是不起訴的決定。


唐先明75443043


案件一般在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移送起訴的案件後,會有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的審查期,這期間,檢察院會對案件的證據情況進行審核,決定是否起訴。

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那麼檢察院就會直接提起公訴了。後面的就是等法院開庭審判了。

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嫌疑人確實有犯罪行為,但是證據不夠充分,那麼檢察院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是一個月。公安機關接到被退回的案件後,會根據檢察院的要求,補充證據,然後再重新移交檢察院。

檢察院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會再重新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


鄂州天哥


如果你在檢察機構翻供,就退還公安局重審。那你就是鐵公雞🐔,也得拔你三根羽毛。一句話,不是好事。


用戶6001532626758


檢查機關根據案件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補充調查,補充調查次數不能超過二次,如果法院審判過重或過輕,公訴方也就是檢查院也可以抗訴……這就是憲法賦予檢查院的權利。


手機用戶秦始皇


檢察院退回去公安局的意思是,一,案子的經過不夠清晰,二,起訴的不夠充分,三,證據不足,四,作案動機不純,五,主犯罪嫌疑人同重犯之間的事情,,,。


龍兵213757124


人?回公安工作?

還是,

案子,被打回公安?

人的話,回吧。

案子的話,依法辦理,勿焦勿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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