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不能颠覆《史记》记载,但也证明秦朝并非一味严刑峻法

过去我们对秦朝的认识,一般来源于传世文献资料,而这些资料又大多从汉朝人的角度来描述,最典型的就是《史记》。这些文献基于“他者”的立场去看秦国,虽然不能说完全不客观,但终究不如秦人基于“我者”看待自己翔实可靠。

除了传世文献外,近代考古陆续发现了一些青铜、石刻、陶泥、玺印等秦系文字资料,但数量终究有限。直到1975年底,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代表秦史研究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经学者研究,这1155枚竹简及残片80片可以分为十篇。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

其中《编年记》记录的是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的历史,《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发布的文书,《为吏之道》是讲官吏的行为规范,《日书》是卜筮书籍,其余五种都是法律、司法解释、案例汇编。

睡虎地秦简不能颠覆《史记》记载,但也证明秦朝并非一味严刑峻法

睡虎地秦简中,最引人注目的,正是《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与《封诊式》这五种法律文书。文献中的秦朝法律主要有律、令、制、诏四种,律是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令、制、诏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或指示,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睡虎地《秦律》五种的出现,还告诉世人,秦朝法律的组成还包括法律解释与规定程序的司法文书。

《秦律十八种》是关于秦律的法律条文和术语,其中包括《田律》《仓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工律》《工人程》《徭律》《关市》《行书》《效》《均工》《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

此外还出土一部单行的《效律》,与《秦律十八种》的《效》一部分相同。大约《效律》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而《秦律十八种》则是摘抄了十八种法律的一部分,其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方面与行政方面的法律。

除了《秦律十八种》和《效律》,《法律杂钞》主要也是法律条文,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军事方面的法律,是研究秦朝兵制的重要资料。

关于《徭律》,有这么一条:“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大致意思是: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有耽搁不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至服役场所。如遇到降雨不能动工,则可以免除本次征发。

看到这条法律,我们想到什么?对,就是陈胜吴广起义。

睡虎地秦简不能颠覆《史记》记载,但也证明秦朝并非一味严刑峻法

在《史记·陈涉世家》里,提到秦二世元年的时候,征调闾左去渔阳服戍役,陈胜、吴广是屯长,当时天降大雨,道路不通,很可能会失期,而“失期,法皆斩”,所以直接导致秦末农民大起义,然后就是秦朝的灭亡。

许多人见到这条想当然认为,睡虎地秦简颠覆《史记》记载,要么是陈胜要么是司马迁设下的骗局。但真实情况可能没这么阴谋论,因为《法律杂钞》有戍律的记载,可能戍律与徭律存在一定区别;也可能戍律算是一种徭律,但注意这是秦始皇以前,秦二世完全可以更改法律。所以可能他们都没说谎,强行“打脸”《史记》不妥。

然后就是《法律答问》,这是《秦律》五种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多采用问答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和术语作出解答,其中有的已经超出了条文的本身,可以视为“判例法”,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也有一部分是对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主要就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也有一部分是对案件程序的说明,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案件的内容。从形式上看,《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杂钞》比较接近,《法律答问》则与《封诊式》更接近。

睡虎地秦简不能颠覆《史记》记载,但也证明秦朝并非一味严刑峻法

在《法律答问》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案例。已知身高六尺以上是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类似今天的年满14—16周岁,只是秦朝却是以身高为标准的。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

1、甲偷牛时身高六尺,被关押一年后,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如何处罚?

2、甲身高不足六尺,放牧时马受惊乱跑,吃了别人庄稼,对甲如何处罚?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足六尺,对甲如何处罚?

4、甲为人妻,身高不足六尺,逃离夫家之后被捕获自首,对甲如何处罚?

在这四个案件中,第一个案件就令人大跌眼镜,结局是判处完城旦的刑罚,也就是剃了胡须从事徒刑。那么,秦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居然是以审判时为标准,而不是像今天《刑法》一样以犯罪时为标准。第二个案件也令人目瞪口呆,结局竟然是不必赔偿,而不是像今天《侵权责任法》一样适应无过错责任。

第三个案件,甲因为是教唆犯,要被被分裂肢体处死的磔刑。第四个案件则复杂点,如果是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就不受处罚,如果是非法婚姻就要受处罚。

睡虎地秦简不能颠覆《史记》记载,但也证明秦朝并非一味严刑峻法

从这四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秦朝法律当然有不近情理之处。虽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实际上这点很容易被破坏。如果你犯罪时不够六尺,官府可以关押到长高为止;如果你是非法婚姻的女性,逃婚同样要被处罚;如果你受到其他人的连坐,那不管几岁都一样处罚。

但秦律毕竟有了这种概念,可以说受到儒家“矜老恤幼”的影响,而并非一味主张“严刑峻法”。整体来看,罪与量刑之间还算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尺度。

睡虎地秦墓11号墓主名喜,曾担任县主管刑案的狱掾这一职务,可见他对于法律是非常爱好的。对比隔壁的4号墓墓主衷把两位兄弟的遗书木牍带入墓葬,喜却将一系列法律文书作为陪葬品。我们透过这两千年前的竹简,仍然可以看见一位勤勉职守、爱岗敬业的秦国小公务员身影。

参考文献:

高敏:《睡虎地秦简初探》

侯旭编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


林屋公子,文史作家,主攻先秦秦汉史。系今日头条签约作者,悟空问答签约作者,澎湃历史专栏作者,网易历史专栏作者,百度ta说合作作者,全历史合作作者,出版有《先秦古国志》《先秦古国志之吴越春秋》《山海经全画集》实体书三种,作品散见于《国家人文历史》《北京晚报》《醒狮国学》《百家讲坛》《威海晚报》等报刊杂志及自媒体。感谢阅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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